劉某某
胡俊(湖北祥德律師事務所)
陳某某
李仲春
呂某某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俊,湖北祥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陳某某。
被告呂某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仲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陳某某、呂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楊惠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俊、被告陳某某、呂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仲春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陳某某、呂某某對原告所舉證據(jù)一、二、三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債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被告陳某某向原告劉某某借款并簽訂了借款合同,雙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原告要求被告陳某某償還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呂某某在借款合同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名捺印且單獨向原告出具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書,其保證行為成立,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可以約定利息,但本案中原、被雙方約定的利率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應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關于兩被告辯解借款本金實為286,500.00元,借款當日即扣除一個月的利息,且實際借款人為被告呂某某,陳某某是擔保人及已支付二個月利息的意見因缺乏相關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之規(guī)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47,280.00元(按照月利率2.4分從2014年12月27日算至2015年7月13日),合計347,280.00元。
二、被告呂某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案件受理費6,400.00元,保全費2,270.00元,合計8,670.00由被告陳某某、呂某某共同負擔(該款原告已預繳,待判決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jīng)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鄂州市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鄂州市分行營業(yè)部,賬號:42×××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債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被告陳某某向原告劉某某借款并簽訂了借款合同,雙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原告要求被告陳某某償還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呂某某在借款合同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名捺印且單獨向原告出具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書,其保證行為成立,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可以約定利息,但本案中原、被雙方約定的利率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應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關于兩被告辯解借款本金實為286,500.00元,借款當日即扣除一個月的利息,且實際借款人為被告呂某某,陳某某是擔保人及已支付二個月利息的意見因缺乏相關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之規(guī)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47,280.00元(按照月利率2.4分從2014年12月27日算至2015年7月13日),合計347,280.00元。
二、被告呂某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案件受理費6,400.00元,保全費2,270.00元,合計8,670.00由被告陳某某、呂某某共同負擔(該款原告已預繳,待判決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審判長:楊惠
書記員:談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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