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世玉。
委托代理人張毅、孫虎,湖北金鶴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趙某玉。
被告李某某。
被告楊婷婷。
被告楊某某。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趙某玉、李某某、楊婷婷、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李某某、楊婷婷、楊某某的起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劉某某撤回對李某某、楊婷婷、楊某某的起訴。
審判員 黃中學(xué)
書記員:耿學(xué)軍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