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岳文彪(河北保定北市區(qū)西關法律服務所)
劉某某
韓云峰(河北王笑娟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號。
負責人武運寶,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岳文彪,保定市北市區(qū)西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韓云峰,河北王笑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保定分公司)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8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岳文彪,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韓云峰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2014年3月4日20時許,劉某某駕駛冀F×××××轎車,沿曲產(chǎn)線由北向南行駛到曲陽縣砂城村大渡橋路段,躲避車輛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掉進水渠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曲陽縣公安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該事故為單方事故。
事發(fā)后經(jīng)保定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劉某某車損為76377元、支付公估費4600元、施救費3250元、拆檢費5000元,共計89227元。
庭審時人保保定分公司以公估損失過高為由,對該車輛重新鑒定的申請。
劉某某所有的冀F×××××在人保保定分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三者不計免賠險等保險,商業(yè)險的保險期限是2015年2月8日至2016年2月7日,在保險期限內原告車輛于2015年3月4日發(fā)生交通事故。
審判長:祁峰
審判員:曲剛
審判員:馬媛
書記員:韓皓(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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