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遷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王力軍,男,
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海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遷西縣。
被告: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遷西營銷服務部。
住所地:河北省遷西縣龍鳳嘉園*期***樓*號。
社會統(tǒng)一信用代碼:91130227780823568A。
負責人:王志猛,男,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耿凱,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鄭海明、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遷西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力軍、被告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耿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鄭海明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給付醫(yī)療費11868.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護理費9209元,營養(yǎng)費2400元,誤工費26400元,交通費1000元,傷殘鑒定費600元,合計51877.95元。庭審過程中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按照新下發(fā)的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變更護理費9209元為9850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5月18日7時11分,被告鄭海明駕駛×××小型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喜峰路遷西縣西環(huán)路龍躍街路口左轉(zhuǎn)彎時與原告由南向北駕駛電動車相碰撞,造成原告身體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jīng)遷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鄭海明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查,被告駕駛的機動車強制險、商業(yè)險投保于被告保險公司。關于民事賠償部分,交警部門未能調(diào)解。原告無奈只得訴諸法律,請求法院依法裁決。
被告鄭海明未出庭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被告鄭海明未提交證據(jù)。被告鄭海明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在行駛證、駕駛證合格有效,事故認定書無其他免賠免責情況下,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鑒定費、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保險公司賠付。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已經(jīng)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法院不應支持其誤工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8年5月18日7時11分,被告鄭海明駕駛×××小型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遷西縣西環(huán)路龍躍街路口左轉(zhuǎn)彎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原告劉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相碰撞,致原告劉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jīng)遷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鄭海明負全部責任,原告劉某某無責任。
另查明,被告鄭海明在被告保險公司處為肇事車輛×××小型客車投保交強險及30萬商業(yè)三者險附加不計免賠險等保險。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再查明,原告劉某某自認被告鄭海明為其墊付醫(yī)療費2800元,在判決時對該筆費用予以扣除。
對于當事人雙方有爭議的事實認定如下:1.關于醫(y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訴請醫(yī)療費11868.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并提交
一、被告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遷西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劉某某事故損失33031.95元;
二、原告劉某某于收到被告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遷西營銷服務部事故損失賠償款后三日內(nèi)返還被告鄭海明2800元;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9元,減半收取計159.5元,由被告鄭海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遷西縣人民醫(yī)院住院病例、診斷證明、出院證等證據(jù)佐證,本院予以采信。2.關于誤工費,原告訴請26400元,并提交誤工證明、工資表、司法鑒定意見書佐證。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誤工費方面的證據(jù)真實性不予認可,并主張原告在本次事故發(fā)生時已經(jīng)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故誤工費不應支持。本院認為,原告雖已經(jīng)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并不影響原告作為務工人員獲取收入。鑒于原告未提交有支付勞動報酬單位財務人員及負責人簽字的證據(jù),本院對原告的誤工損失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jié)前農(nóng)林牧漁業(yè)標準予以支持。故原告的誤工費為7713元(23461元/年÷365天×120天)。3.關于護理費,原告訴請9850元,并提交
遷西縣人民醫(yī)院住院病例、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佐證,本院予以采信。4.關于營養(yǎng)費,原告訴請營養(yǎng)費24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5.關于交通費,原告訴請交通費1000元,未提交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被告保險公司抗辯理由成立,本院依法酌定200元為宜。6.關于鑒定費,原告訴請鑒定費600元,該費用為查明案件事實、主張權利所必要的支出費用,本院予以采信。綜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合理合法損失為33031.95元(醫(yī)療費11868.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誤工費7713元+護理費9850元+營養(yǎng)費2400元+交通費200元+鑒定費6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劉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被告鄭海明承擔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應予賠償。鑒于被告鄭海明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原告損失未超過上述保險責任限額,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員 韓國柱
書記員: 武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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