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夏東輝(黑龍江中天律師事務所)
哈爾濱市東某冶金精密鑄造有限公司
畢某某
付立麗(黑龍江啟虹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平房區(qū)。
委托代理人夏東輝,黑龍江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市東某冶金精密鑄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平房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麗娜,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哈爾濱市平房區(qū),現(xiàn)住哈爾濱市平房區(qū)。
委托代理人付立麗,黑龍江啟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哈爾濱市東某冶金精密鑄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某公司)、畢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夏東輝、被告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麗娜、被告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付立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 ?、第八條 ?、第十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哈爾濱市東某冶金精密鑄造有限公司、畢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12,000元及利息(該利息自2013年9月3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間內(nèi)的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哈爾濱市東某冶金精密鑄造有限公司、畢某某對上述款項互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6,060元(案件受理費4,480元、保全費1,580元),由被告哈爾濱市東某冶金精密鑄造有限公司、畢某某負擔,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劉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 ?、第八條 ?、第十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哈爾濱市東某冶金精密鑄造有限公司、畢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12,000元及利息(該利息自2013年9月3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間內(nèi)的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哈爾濱市東某冶金精密鑄造有限公司、畢某某對上述款項互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6,060元(案件受理費4,480元、保全費1,580元),由被告哈爾濱市東某冶金精密鑄造有限公司、畢某某負擔,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劉某某。
審判長:肖繼順
審判員:王偉
審判員:趙閏雪
書記員:劉爽欣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