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
楊騫(湖北水鏡律師事務所)
楊俊(湖北水鏡律師事務所)
陳家英
郭勇(湖北君諧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楊騫,湖北水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俊,湖北水鏡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家英。
委托代理人郭勇,湖北君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訴被告陳家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劉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向本院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撤回對被告陳家英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向本院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撤回對被告陳家英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審判長:趙大富
書記員:安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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