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東,河北信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金江。
委托代理人:楊林祥,涿州市清涼寺辦事處晨曦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劉某某因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劉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劉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劉某某撤回上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劉艷曉 審 判 員 宋慶田 代理審判員 史廣昌
書記員:趙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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