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
李先權(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
周某某
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李先權,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
原告劉某因與被告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先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周某某未到庭質證。
本院認證意見:證據(jù)1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系國家機關制作的證書,為公文書證,具有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采信;證據(jù)2為書證原件,與原告的當庭陳述一致,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周某某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本院認為: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周某某在取得原告劉某的借款后出具的借據(jù)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對2012年5月7日借款約定的利率未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告劉某與被告周某某間形成了借貸關系。被告周某某負有按照約定的期限還款的義務?,F(xiàn)被告逾期未還,故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關于逾期利率,因雙方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原告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周某某已經償還的12000元應予扣減。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借款本息共計38050元(依原告主張算至2015年5月7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1.25元,由被告周某某負擔778.5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122.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周某某在取得原告劉某的借款后出具的借據(jù)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對2012年5月7日借款約定的利率未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告劉某與被告周某某間形成了借貸關系。被告周某某負有按照約定的期限還款的義務?,F(xiàn)被告逾期未還,故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關于逾期利率,因雙方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原告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周某某已經償還的12000元應予扣減。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借款本息共計38050元(依原告主張算至2015年5月7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1.25元,由被告周某某負擔778.5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122.75元。
審判長:程軍中
審判員:王又林
審判員:胡全友
書記員:管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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