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襄陽市人,住襄陽市樊城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曾祥明,襄陽市樊城區(qū)太平店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被告:劉某某,男,1976年12與16日出生,漢族,襄陽市人,住襄陽市樊城區(q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人民路營業(yè)部,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qū)人民路。代表人:李青,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人民路營業(yè)部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澤源,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鄭丹,湖北忠三(襄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6647.69元、誤工費11896.50元、護理費57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交通費150元、后期治療和二次手術費8000元、營養(yǎng)費600元,合計53484.19元,由被告人保人民路營業(yè)部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劉某某賠償;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4月18日14時10分左右,劉某某駕駛鄂F×××××號小型客車,在樊城××××路肯德基門前路段停車,開車門時,撞到劉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致使原告劉某某受傷。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特訴至法院。被告劉某某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車輛購買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額100萬元,購買有不計免賠),應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墊付醫(yī)療費14287.8元,請求一并處理。被告人保人民路營業(yè)部辯稱,1、在被告劉某某提供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從業(yè)資格證、道路運輸證、保單,且不存在免責情形下予以賠償。2、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醫(yī)療費用,請求扣減。3、原告主張各項損失費用過高,醫(yī)療費用應當扣除醫(yī)保外用藥;誤工費標準過高,證據不足;護理時間過長;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住院天數計算15天;后期治療費8000元,原告還應提供證據予以證實;營養(yǎng)費時間過長,應計算住院期間15天。4、本案被保險人是襄陽市龍安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請求法院審核后是否追加被告。5、本案的訴訟費,保險公司不承擔。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18日14時10分左右,劉某某駕駛鄂F×××××號小型客車,在樊城××××路肯德基門前路段停車開車門時,撞到劉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造成劉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劉某某受傷后,被送至襄陽市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15天,花費醫(yī)療費26641.19元,其中劉某某支付醫(yī)療費14287.8元,人保人民路營業(yè)部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出院診斷為:1、左足第二足趾近節(jié)趾骨開放性骨折;2、左足碾壓傷伴皮膚挫裂傷;3、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出院醫(yī)囑:避免勞累及劇烈運動,保護患肢,目前嚴禁患肢負重;定期復查,術后一年,待骨折愈合滿意后,須行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物;不適隨診。醫(y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建議:出院后休息叁月,需陪護壹人,加強營養(yǎng),定期復查(壹月壹次),建議術后一年行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物,住院費用約需8000元,不適隨診。另查明,劉某某系湖北襄億生態(tài)農業(yè)有限公司樊城區(qū)星火路門店店長,因本案交通事故病休后工資停發(fā)。劉某某駕駛的鄂F×××××號肇事車輛系其本人所有,掛靠在襄陽市龍安機電設備有限公司運營。該車在人保人民路營業(yè)部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100萬,購買有不計免賠),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身份證、病情證明、入院記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急救費、門診發(fā)票、住院費發(fā)票、每日清單、誤工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交通費票據;被告劉某某提供的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從業(yè)資格證、道路運輸證、墊付款憑證等證據,在卷證實。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劉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人民路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人保人民路營業(yè)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由審判員陳明軍獨任審判,于2018年8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曾祥明,被告劉某某,被告人保人民路營業(yè)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告劉某某違反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致原告劉某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該責任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故對于原告所遭受的損失,被告劉某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劉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人保人民路營業(yè)部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該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首先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人民路營業(yè)部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由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劉某某的損失中,醫(yī)療費26641.19元、后期治療費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20元/天×15天)、營養(yǎng)費600元、護理費5790元、誤工費11881.4元(41302元/年÷365天×105天,參照批發(fā)零售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為住院期間加醫(yī)囑建議休息三個月)、交通費150元,共計53362.59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訴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損失,由被告人保人民路營業(yè)部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計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計17821.4元,二項合計27821.4元。不足部分25541.19元,由被告人保人民路營業(yè)部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以上,被告人保人民路營業(yè)部應賠償原告劉某某各項損失共計53362.59元,扣減已支付的10000元,還應賠償43362.59元。被告劉某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已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故劉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劉某某墊付款14287.8元,為減輕當事人的訴累,由原告劉某某在取得保險公司賠償款的同時予以返還。被告人保人民路營業(yè)部辯稱醫(yī)療費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部分,因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人民路營業(yè)部賠償原告劉某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43362.59元;二、原告劉某某在取得保險公司賠償款的同時,返還被告劉某某墊付款人民幣14287.8元;三、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依法收取268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68元,被告劉某某負擔2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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