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磊,河北興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興田,鹽山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曉梅,鹽山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劉某某與劉某某、劉某某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劉某某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劉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fèi)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王金榮
書記員:齊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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