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荊州市第一社會福利院。住所地:荊州市沙市區(qū)長港路106號。
法定代表人:戴居宏,荊州市第一社會福利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凌蘭,湖北三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劉某某,自由職業(yè)。
再審申請人荊州市第一社會福利院因與被申請人劉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沙市區(qū)人民法院(2011)鄂沙市民初字第01517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本院審查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再審申請人荊州市第一社會福利院與被申請人劉某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荊州市第一社會福利院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荊州市第一社會福利院在本案審查期間提出撤回再審申請的請求,是依法處分自己的權利,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荊州市第一社會福利院撤回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丁建平 代理審判員 胡 昱 代理審判員 楊葉玲
書記員:聶敏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