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陽新縣。
委托代理人何前進,大冶市金湖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
被告彭小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
被告新余市天望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區(qū)通州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廖文兵,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來中大道166號。
負責人傅俊,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祝文勝,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周某某、彭小軍、新余市天望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簡稱“財保新余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國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委托代理人何前進,被告彭小軍,被告財保新余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祝文勝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某,被告新余市天望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期治療費等合計人民幣36666.80元,被告財保新余市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擔,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4月22日,被告周某某駕駛贛K×××××(贛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106國道大冶市大箕鋪長豐商砼門前路段時,與原告駕駛的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受傷后在大冶市人民醫(yī)院住院7天。經(jīng)鑒定,原告?zhèn)笮菹?80天,傷后一人護理90天,傷后營養(yǎng)期限60天,后期治療費人民幣1800元。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承擔此次事故次要責任,被告周某某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贛K×××××(贛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系被告新余市天望運輸有限公司所有,該車于2016年12月4日在被告財保新余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故被告財保新余市分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支持原告的上述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4月22日0時20分許,被告周某某駕駛贛K×××××(贛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106國道大冶市大箕鋪長豐商砼門前路段時,與原告劉某某駕駛的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大冶市人民醫(yī)院治療,診斷為:頭面部外傷,右側篩骨骨折,右髕骨撕脫性骨折,右髕韌帶部分撕裂,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醫(yī)囑二級護理,留陪一人,住院6天,花去門診、住院費用合計人民幣9981.58元。2017年5月2日,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周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2017年6月8日,大冶弘法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2017]臨鑒字第19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頭面部外傷,右側篩骨紙板骨折,右膝挫裂傷,右髕骨撕脫性骨折,右髕韌帶斷裂,未構成傷殘等級;傷后休息180天;傷后一人護理90天;傷后營養(yǎng)期限60天;后期治療費用人民幣1800元,原告為此花去鑒定費人民幣1500元。訴訟中,被告財保新余市分公司對原告誤工時間、護理期限及營養(yǎng)期限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后經(jīng)本院委托,黃岡博林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2017]臨鑒字第84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原告?zhèn)笳`工時間評定為150日,護理期限評定為60日,營養(yǎng)期限評定為60日,被告財保新余市分公司花去鑒定費人民幣2000元。原告受傷前在武漢隆貝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資收入人民幣345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未上班,其工資被停發(fā)。事故發(fā)生時,被告彭小軍雇請被告周某某駕駛贛K×××××(贛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被告周某某具有合法、有效駕駛資格。贛K×××××(贛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所有人系被告彭小軍,該車掛靠在被告新余市天望運輸有限公司從事運輸經(jīng)營。2016年12月1日,被告彭小軍以被告新余市天望運輸有限公司名義將贛K×××××(贛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財保新余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其中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未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限均一年,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交強險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人民幣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人民幣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人民幣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人民幣1000000元,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彭小軍支付原告費用人民幣12000元。
本院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被告周某某駕駛贛K×××××(贛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原告劉某某駕駛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等證據(jù)為證,應予認定。交警部門對該事故作出責任劃分,由被告周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的意見并無不妥,本院亦予以認定,故本院依法認定由被告周某某與原告按7:3比例負擔較為適宜。由于被告周某某與被告彭小軍系雇傭關系,被告周某某系雇員,被告彭小軍系雇主,根據(jù)運行支配權和利益歸屬權原則,被告彭小軍對被告周某某應承擔的份額承擔賠償責任。又因贛K×××××(贛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被告新余市天望運輸有限公司從事運輸經(jīng)營,故被告新余市天望運輸有限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于贛K×××××(贛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財保新余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且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被告財保新余市分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彭小軍與原告按上述比例分擔,被告新余市天望運輸有限公司對被告彭小軍應承擔的份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賠償誤工費人民幣20700元,因原告誤工時間重新鑒定后認定為150天,故其誤工費應以重新鑒定結論為準按月工資收入人民幣3450元計算;原告要求賠償護理費人民幣8056.80元,因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工資收入證明,應依照居民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按重新鑒定結論載明的護理天數(shù)計算;原告要求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700元計算有誤,應依照原告實際住院6天按每天人民幣50元計算;原告要求賠償營養(yǎng)費人民幣3000元過高,可酌情認定營養(yǎng)費人民幣1800元;原告要求賠償交通費人民幣310元過高,可酌情認定交通費人民幣200元;原告要求賠償住宿費人民幣600元,未提供正規(guī)住宿費票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經(jīng)審查,原告劉某某損失為:1、醫(yī)療費人民幣9981.58元;2、誤工費人民幣17250元(150天×3450元∕月÷30天=17250元);3、護理費人民幣5371.56元(60天×32677元∕居民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365天=5371.56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300元(6天×50元/天=300元);5、營養(yǎng)費人民幣1800元(60天×30元∕天=1800元);6、后期治療費人民幣1800元;7、交通費人民幣200元;8、鑒定費人民幣1500元,合計人民幣38203.14元,由被告財保新余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32821.56元(醫(yī)療費人民幣10000元+誤工費人民幣17250元+護理費人民幣5371.56元+交通費人民幣200元=32821.56元)。由于被告彭小軍在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時未投保不計免賠險,加之被告周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依商業(yè)險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yè)險保險限額內應扣除15%的免賠率,故被告財保新余市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2309.54元[(醫(yī)療費人民幣9981.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300元+營養(yǎng)費人民幣1800元+后期治療費人民幣1800元-交強險賠付人民幣10000元)×70%×(1-15%)=2309.54元],扣除免賠損失人民幣407.57元[(醫(yī)療費人民幣9981.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300元+營養(yǎng)費人民幣1800元+后期治療費人民幣1800元-交強險賠付人民幣10000元)×70%×15%=407.57元]由被告彭小軍承擔賠償責任。鑒于被告財保新余市分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改變了原鑒定結論,故被告財保新余市分公司花去鑒定費用人民幣2000元應依法按上述比例分擔,由原告承擔人民幣600元(2000元×30%=600元);被告彭小軍承擔人民幣1400元(2000元×70%=1400元),故被告財保新余市分公司共計賠償原告各項損失人民幣34531.10元(32821.56元+2309.54元-鑒定費人民幣600元=34531.10元)。因原告受傷后花去鑒定費人民幣1500元,該款由被告彭小軍承擔人民幣1050元(1500元×70%=1050元)。由于被告彭小軍給付原告人民幣12000元,故原告應返還被告彭小軍人民幣10542.43元(12000元-407.57元-1050元=10542.43元),該款在被告財保新余市分公司賠償總額中扣減,但扣除被告彭小軍應承擔被告財保新余市分公司花去鑒定費人民幣1400元。綜上,原告最終獲賠金額人民幣25446.24元;被告彭小軍獲賠金額人民幣9142.43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25446.24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被告彭小軍墊付費用人民幣9142.43元;
三、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用減半收取358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107元;被告彭小軍負擔251元,被告新余市天望運輸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16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18。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胡國艷
書記員: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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