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漢族,農民,住寧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文海,黑龍江安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無職業(yè),住寧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貴臣,黑龍江大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劉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以與被告王某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為由,申請撤回起訴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75元,減半收取計87.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秦輝
書記員: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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