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金貴,黑龍江金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薇薇。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躍明,黑龍江彤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慶市開發(fā)區(qū)服務外包園C1、C2、C3座。
法定代表人李少亭,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劉某某與被上訴人吳薇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判決后,上訴人不服黑龍江省大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5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5年6月8日,被告吳薇薇駕駛黑XX號大眾轎車,行駛至大慶市龍鳳區(qū)龍翔路與鳳舞路路口處,與原告駕駛的黑XX號奇瑞轎車相撞,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傷,無人員受傷。此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吳薇薇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在交警部門調解下,事故雙方均同意車輛損失按照保險公司的定損結論按責承擔。原告所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吳薇薇所駕駛肇事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期限內,且二保險公司均已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各自賠付原被告車輛損失2000元。事故發(fā)生后,經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出具定損報告認定,原告的車輛損失為4371元,被告吳薇薇的車輛損失為9859元,原被告對該定損結論當場表示同意并簽字確認,故按事故責任比例,原告支付被告吳薇薇修車差價款618元。
原審認為,原告與被告吳薇薇在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及調解意見以及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報告上簽字,同意交警部門的處理意見和車輛定損意見,該行為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故依法應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漏定損失缺乏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其主張的拖車費400元及車輛修理補差款618元,因雙方已履行完畢,故對該部分主張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及車輛誤工損失,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因無法證實其上述主張與本案存在因果關系,該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故不予支持。綜上,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80元(減半收?。?,由原告劉某某承擔。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上訴人劉某某駕駛的車輛與被上訴人吳薇薇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上訴人吳薇薇負事故主要責任,上訴人負次要責任。在交警部門調解下雙方均同意按保險公司鑒定按責任承擔。之后按照保險公司鑒定損失結果,事故雙方結合責任比例已進行了賠付并履行完畢,上訴人無證據(jù)證實雙方達成并履行的協(xié)議存在違反法律規(guī)定。由于雙方是和解解決,保險公司的定損與實際損失可能存在差額,但屬于雙方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益的處分。上訴人在沒有可撤銷可變更雙方和解內容的情況下,再行主張車輛損失缺乏法律依據(jù)。關于上訴人主張的其他方面的損失,被上訴人不認可,上訴人無充分證據(jù)被上訴人存在過錯且其損失與被上訴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故依法應不予支持。綜上,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60元,由上訴人劉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胡海陸 審 判 員 于志友 代理審判員 王 丹
書記員:李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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