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坤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芳逸,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黃驊市。
被告:于振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黃驊市。
被告: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誠滄州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開發(fā)區(qū)東海路**號靖燁科技園*#樓**層。
負責人:李小詩,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榮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該公司員工,住
上列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朝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劉某某、于振華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坤元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0740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各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某、于振華缺席無答辯。
被告永誠滄州公司辯稱:1、肇事車輛冀J×××××號車在我司承保交強險,我司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原告方提供證據真實無異議后,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方合理合法的損失。2、訴訟費、鑒定費等程序性、間接性費用我司不予承擔。3、本案前期已預付限額醫(yī)藥費及三者車輛損失費用,后期不再賠付。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18日07時05分,劉某某駕車沿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處,與對向左轉彎的劉坤元所騎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劉坤元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劉某某、劉坤元負事故同等責任。
被告劉某某所駕駛的車輛登記所有人為被告于振華,劉某某與于振華系夫妻關系,劉某某在送孩子上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該車在被告永誠滄州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保險期間為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該事故造成原告劉坤元受傷,在黃驊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8天,其傷情為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左額腦挫傷、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頭皮裂傷、胸部損傷、肺挫傷、左側第6肋肋骨骨折。由本院委托經鑒定機構鑒定,鑒定結論為:劉坤元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90-180日、護理期30-60日、營養(yǎng)期30-60日;腦疾病、損害和功能紊亂所致精神障礙,傷殘評定:九級傷殘。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本院確認原告劉坤元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
1、營養(yǎng)費1350元(30元天×45天,依據鑒定報告,確定營養(yǎng)期45天,按每天30元計算);
2、護理費7920元(120元天×21天×2人+120元天×24天×1人,依據鑒定報告,確定原告護理期為45天,其中前21天由其親屬二人護理,后24天由其親屬一人護理,參照與護理行業(yè)相近的居民服務業(yè)標準及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按120元天計算);
3、誤工費8649.45元(64.07元天×135天,參考鑒定報告,確定原告誤工期為135天,按河北省上年度農林牧漁業(yè)23384元予以確定);
4、殘疾賠償金40575.15元(12881元年×15年×0.21,依據司法鑒定,原告?zhèn)麣埖燃墳榫偶墶⑹?,原告xxxx年xx月xx日出生,至定殘之日已年滿65周歲,參考原告戶籍,故按河北省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0548元予以確定);
5、精神損害撫慰金6300元參考原告的傷殘等級及其在事故中的責任予以確認;
6、鑒定、檢查費4965.80元(依據鑒定票據予以確定,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收據非正式票據,不予采納);
7、交通費500元(本院予以酌定);
綜上,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0260.40元,在本院出具的已生效的(2017)冀0983民初7017號民事判決書中永誠滄州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理賠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在財產項下理賠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435元。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已經由黃驊市公安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該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準確,本院予以采信。劉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根據《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劉某某應承擔75%的賠償責任。被告永誠滄州公司作為冀J×××××號車保險人應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承擔替代賠償責任。因劉某某與于振華系夫妻關系,且是在接送孩子上學時發(fā)生事故,是劉某某從事家庭事務時發(fā)生的事故,因該事故產生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超出交強險部分,被告劉某某、于振華依責75%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0260.40元由永誠滄州公司在交強險傷殘項下理賠限額內賠償原告68910.40元,余款1350元由劉某某、于振華依責75%賠償原告1012.50元。被告劉某某、于振華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參加庭審、答辯、舉證、質證等相關訴訟權利。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交強險理賠限額內賠償原告劉坤元各項損失68910.40元;
二、被告劉某某、于振華賠償原告劉坤元各項損失1012.50元;
三、駁回原告劉坤元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給付內容限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將款匯至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市支行,賬號:04×××43。
如未按本判決所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劉坤元承擔438元,被告劉某某、于振華承擔25元,被告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761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朝霞
書記員: 遲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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