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樺川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猛,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黃驊市。
被告:青縣雙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住所地:滄州市青縣上伍鄉(xiāng)周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周恩靜,任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
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
法定代表人:李彥君,任該公司經(jīng)理。
追加被告:王明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驊市。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孫某某、被告青縣雙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追加被告王明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猛、追加被告王明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某、被告青縣雙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總計110778.7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2月28日,被告孫某某駕駛青縣雙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冀J×××××號貨車與原告劉某某騎行的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劉某某受傷、自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鹽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在此次事故中原告劉某某無責任,被告孫某某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往鹽山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被告駕駛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
王明剛辯稱,事故車輛是王明剛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公司投保的,是被告車隊給上的保險,保險公司認可的被告王明剛也認可。
孫某某、青縣雙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未作答辯。
劉某某為證實其主張?zhí)峁┳C據(jù):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責任認定書原件一份,診斷證明一份,藥費單據(jù)5張,證明原告花去醫(yī)藥費共計29840.7元,病歷及費用匯總表原件,保單復印件3份,被告孫某某駕駛證及車輛行駛證復印件,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費票據(jù)一份,交通費票據(jù)3322元,復印費,房產(chǎn)證及居住證明兩份,證明原告自2014年5月27日至今一直居住在城鎮(zhèn)。
王明剛質(zhì)證意見,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無異議,保險公司認可的就認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28日,被告孫某某駕駛實際車主被告王明剛掛靠在青縣雙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冀J×××××-冀J×××××號貨車沿滄樂線由北向南行駛到鹽山縣,與前方原告劉某某騎行的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劉某某受傷、自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鹽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在此次事故中原告劉某某無責任,被告孫某某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在鹽山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8天,共產(chǎn)生醫(yī)療費29840.7元,其中被告孫某某為原告劉某某墊付6500元。原告劉某某之損傷經(jīng)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鑒定:1、劉某某的損傷分別評定為十級傷殘、十級傷殘。2、劉某某損傷后的護理期限評定為30-60日,營養(yǎng)期限評定為30-60日。劉某某支出鑒定費2100元。原告劉某某于2014年5月27至今居住在樺川縣交警隊住宅樓2單元301室。
被告孫某某駕駛的冀J×××××-冀J×××××號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被告孫某某與原告劉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劉某某無責任,被告孫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給原告劉某某造成的損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不足部分在第三者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再不足則由其他被告賠償。原告主張交通費3322元,雖提供交通票據(jù)若干,考慮其住院18天及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本院酌定600元;原告主張車損500元,雖未提供證據(jù),但考慮在事故中原告自行車損壞,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本院酌定200元;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過高,據(jù)其傷殘等級及被告孫某某在此事故中的責任,本院酌定6000元。被告孫某某為原告劉某某墊付的6500元,原告劉某某應予返還。
原告劉某某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29840.7元,2、護理費4411.85(45天*35785元年,3、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18天*50元天),4、營養(yǎng)費2250元(45天*50元),5、交通費600元,6、車損200元,7、鑒定費2100元,傷殘賠償金50848.2元(28249元年*15年*12%),8、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以上共計97150.75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4411.85元,傷殘賠償金50848.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600元,車損200元,以上共計72060.05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剩余醫(yī)療費19840.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營養(yǎng)費2250元,鑒定費2100元,以上共計25090.7元;
三、原告劉某某返還被告孫某某為其墊付的費用6500元;
四、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執(zhí)行期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4元,由被告王明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于建
書記員: 董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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