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備
劉濤(河北柱成律師事務所)
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師事務所)
王某
王某吉
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翟濤
張謙
原告:劉備。
法定代理人:劉保海(原告之父)。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濤,河北柱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吉。
被告: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衛(wèi),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翟濤,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謙,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劉備與被告王某、王某吉、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紫金保險河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劉備及法定代理人劉保海、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濤、康世尊,被告王某,被告王某吉,被告紫金保險河北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翟濤、張謙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劉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97576.3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2015年9月25日17時30分,原告劉備駕駛無照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唐縣齊家佐鄉(xiāng)北齊家佐村北道路彎道時,與對向行駛的被告王某駕駛的冀F×××××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劉備受傷。
2015年10月13日,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備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
被告王某吉系冀F×××××小型客車的所有人,該車在被告紫金保險河北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王某、王某吉辯稱,為劉備墊付11000元。
原告的損失和我墊付的款項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
紫金保險河北分公司辯稱,冀F×××××小型客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合理損失。
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
雙方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身份證、戶口本、唐縣人民醫(yī)院門診收費票據(jù)、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五二醫(yī)院住院病案、診斷證明書、住院收費票據(jù)、交強險保險單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護理人員劉保海誤工證明一份,聘用合同一份,北京同順綠洲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及三個月工資表復印件(復印件均加蓋公司公章),北京同順綠洲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負責人事工作的證人張同亮出庭作證。
以上證據(jù)證明劉保海在北京同順綠洲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資3500元。
被告紫金保險河北分公司對以上證據(jù)不認可,提交車險人傷案件住院勘查報告一份,證明劉備、劉保海無工作。
本院認為,原告的該部分證據(jù)形成了證據(jù)鏈條,足以證明護理人劉保海因護理減少的收入情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紫金保險河北分公司提交的車險人傷案件住院勘查報告,系保險公司制作的格式化報告,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對該報告,本院不予采信。
2.原告提交交通費票據(jù)20張,合款2000元。
被告對票據(jù)關聯(lián)性不認可。
本院認為,原告受傷住院治療,交通費系其必要的花費,對交通費票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3.原告提交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費票據(jù)一張。
被告稱該鑒定意見書系原告單方委托作出,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被告未提交證據(jù)反駁且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本院對該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jù)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9月25日17時30分,原告劉備駕駛無照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唐縣齊家佐鄉(xiāng)北齊家佐村北道路(原齊家佐林場路段)彎道時,與對向行駛的被告王某駕駛的冀F×××××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劉備受傷。
2015年10月13日,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備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2015年9月25日,原告劉備在唐縣人民醫(yī)院花費醫(yī)療費634.79元。
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10月23日,原告劉備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五二醫(yī)院住院治療28天,花費醫(yī)療費46441元。
2016年2月29日,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劉備傷情綜合評定為9.5級傷殘,需后期醫(yī)療費用約9000元,護理期為60-120天,營養(yǎng)期為30-90天,休息期為90-300天。
原告花費鑒定費2474.80元。
另查明,被告王某吉系被告王某父親。
被告王某吉為原告劉備墊付唐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634.79元,后又給付原告劉備醫(yī)療費10000元。
被告王某吉系冀F×××××小型客車的所有人,該車在被告紫金保險河北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原告劉備與被告王某、王某吉、紫金保險河北分公司之間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應當由過錯方按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冀F×××××小型客車在被告紫金保險河北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當首先由被告紫金保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王某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原告的訴求:1.財產(chǎn)損失:原告主張二輪摩托車損失2000元,未提交證據(jù)。
被告紫金保險河北分公司認可500元。
對紫金保險河北分公司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2.醫(yī)療費(含后續(xù)治療費):原告劉備醫(yī)療費共計56075.79元(634.79元+46441元+9000元)。
3.護理費: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五二醫(yī)院診斷證明書處理意見寫明:1.住院期間需專人陪護;2.出院后繼續(xù)加強營養(yǎng),骨折愈合前不能下床負重行走(至少術后3個月內(nèi)),這期間需人護理;……原告住院治療28天,司法鑒定意見書護理期評定為60-120天,護理期本院認定為120天。
護理人劉保海月工資3500元。
原告主張護理費13200元,本院予以支持。
4.誤工費:原告主張誤工費16256.7元,未提交證據(jù)。
被告稱原告尚未成年,不存在誤工費。
本院認為,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交證據(jù),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尚未成年,原告主張誤工損失,未提交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5.交通費:2000元。
6.住院伙食補助費:劉備住院治療28天,原告主張按100元/天計算,計2800元,本院予以支持。
7.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9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劉備診斷證明書處理意見寫明出院后繼續(xù)加強營養(yǎng),司法鑒定意見書營養(yǎng)期評定為30-90天,營養(yǎng)期本院認定為60天,營養(yǎng)費按50元/天計算,計3000元(50元/天×60天)。
8.殘疾賠償金:原告劉備傷情綜合評定為9.5級傷殘,原告主張按照2015年河北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051元計算,計33153元,本院予以支持。
9.鑒定費:原告主張鑒定費2474.80元,本院予以支持。
10.精神撫慰金: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75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紫金保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二輪摩托車損失500元;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護理費13200元、交通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33153元、鑒定費2474.80元、精神撫慰金7500元;共計68827.80元。
原告的其余損失醫(yī)療費46075.79元(56075.79元-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共計51875.79元;由被告王某、王某吉賠償30%,計15562.73元。
被告王某吉已給付原告10634.79元,應予扣除。
綜上所述,原告劉備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原告主張被告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備二輪摩托車損失500元、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13200元、交通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33153元、鑒定費2474.80元、精神撫慰金7500元;共計68827.80元。
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王某、王某吉賠償原告劉備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4927.94元(扣除已給付的10634.79元)。
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39元,由原告劉備的法定代理人劉保海負擔302元,被告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1580元,被告王某、王某吉負擔357元。
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的該部分證據(jù)形成了證據(jù)鏈條,足以證明護理人劉保海因護理減少的收入情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紫金保險河北分公司提交的車險人傷案件住院勘查報告,系保險公司制作的格式化報告,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對該報告,本院不予采信。
2.原告提交交通費票據(jù)20張,合款2000元。
被告對票據(jù)關聯(lián)性不認可。
本院認為,原告受傷住院治療,交通費系其必要的花費,對交通費票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3.原告提交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費票據(jù)一張。
被告稱該鑒定意見書系原告單方委托作出,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被告未提交證據(jù)反駁且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本院對該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jù)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9月25日17時30分,原告劉備駕駛無照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唐縣齊家佐鄉(xiāng)北齊家佐村北道路(原齊家佐林場路段)彎道時,與對向行駛的被告王某駕駛的冀F×××××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劉備受傷。
2015年10月13日,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備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2015年9月25日,原告劉備在唐縣人民醫(yī)院花費醫(yī)療費634.79元。
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10月23日,原告劉備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五二醫(yī)院住院治療28天,花費醫(yī)療費46441元。
2016年2月29日,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劉備傷情綜合評定為9.5級傷殘,需后期醫(yī)療費用約9000元,護理期為60-120天,營養(yǎng)期為30-90天,休息期為90-300天。
原告花費鑒定費2474.80元。
另查明,被告王某吉系被告王某父親。
被告王某吉為原告劉備墊付唐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634.79元,后又給付原告劉備醫(yī)療費10000元。
被告王某吉系冀F×××××小型客車的所有人,該車在被告紫金保險河北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原告劉備與被告王某、王某吉、紫金保險河北分公司之間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應當由過錯方按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冀F×××××小型客車在被告紫金保險河北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當首先由被告紫金保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王某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原告的訴求:1.財產(chǎn)損失:原告主張二輪摩托車損失2000元,未提交證據(jù)。
被告紫金保險河北分公司認可500元。
對紫金保險河北分公司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2.醫(yī)療費(含后續(xù)治療費):原告劉備醫(yī)療費共計56075.79元(634.79元+46441元+9000元)。
3.護理費: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五二醫(yī)院診斷證明書處理意見寫明:1.住院期間需專人陪護;2.出院后繼續(xù)加強營養(yǎng),骨折愈合前不能下床負重行走(至少術后3個月內(nèi)),這期間需人護理;……原告住院治療28天,司法鑒定意見書護理期評定為60-120天,護理期本院認定為120天。
護理人劉保海月工資3500元。
原告主張護理費13200元,本院予以支持。
4.誤工費:原告主張誤工費16256.7元,未提交證據(jù)。
被告稱原告尚未成年,不存在誤工費。
本院認為,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交證據(jù),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尚未成年,原告主張誤工損失,未提交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5.交通費:2000元。
6.住院伙食補助費:劉備住院治療28天,原告主張按100元/天計算,計2800元,本院予以支持。
7.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9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劉備診斷證明書處理意見寫明出院后繼續(xù)加強營養(yǎng),司法鑒定意見書營養(yǎng)期評定為30-90天,營養(yǎng)期本院認定為60天,營養(yǎng)費按50元/天計算,計3000元(50元/天×60天)。
8.殘疾賠償金:原告劉備傷情綜合評定為9.5級傷殘,原告主張按照2015年河北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051元計算,計33153元,本院予以支持。
9.鑒定費:原告主張鑒定費2474.80元,本院予以支持。
10.精神撫慰金: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75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紫金保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二輪摩托車損失500元;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護理費13200元、交通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33153元、鑒定費2474.80元、精神撫慰金7500元;共計68827.80元。
原告的其余損失醫(yī)療費46075.79元(56075.79元-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共計51875.79元;由被告王某、王某吉賠償30%,計15562.73元。
被告王某吉已給付原告10634.79元,應予扣除。
綜上所述,原告劉備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原告主張被告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備二輪摩托車損失500元、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13200元、交通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33153元、鑒定費2474.80元、精神撫慰金7500元;共計68827.80元。
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王某、王某吉賠償原告劉備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4927.94元(扣除已給付的10634.79元)。
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39元,由原告劉備的法定代理人劉保海負擔302元,被告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1580元,被告王某、王某吉負擔357元。
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審判長:王新娜
審判員:董永杰
審判員:馮忠秀
書記員:王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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