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大發(fā)
李作斌(湖北思捷律師事務所)
范先鋒
張某某
原告劉大發(fā)。
委托代理人李作斌,系湖北思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先鋒。
被告張某某。
原告劉大發(fā)與被告范先鋒、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晏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當受法律的保護,被告范先鋒應當按照約定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且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利息沒有超過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被告張某某與被告范先鋒為合法夫妻關系,該債務系其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因而為兩被告的共同債務,被告張某某應當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范先鋒、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劉大發(fā)償還借款本金45萬元及利息(2014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決書確定之日止,按月利率20‰計算);
如未按生效判決履行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050元,減半收取4025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荊州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匯繳結算戶,賬號:26×××32。開戶銀行:農業(yè)銀行荊州市分行直屬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當受法律的保護,被告范先鋒應當按照約定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且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利息沒有超過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被告張某某與被告范先鋒為合法夫妻關系,該債務系其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因而為兩被告的共同債務,被告張某某應當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范先鋒、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劉大發(fā)償還借款本金45萬元及利息(2014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決書確定之日止,按月利率20‰計算);
如未按生效判決履行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050元,減半收取4025元,由兩被告負擔。
審判長:晏晟
書記員:雷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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