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學軍
鄭向某
孟某某
原告:劉學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干部,現住河北省東光縣。
被告:鄭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干部,現住河北省東光縣。
被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東光縣。
原告劉學軍與被告鄭向某、孟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劉學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鄭向某、孟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學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決二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息80500元;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0年,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萬元,約定年息15%,2016年1月1日歸還借款本息。
到期后,二被告并未償還借款本息,只是給原告出具了借條。
二被告未作答辯,也未提供相關證據。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民間借貸關系成立,雙方關于利息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息80500元的訴訟主張,本院依法應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貳佰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鄭向某、孟某某共同償還給原告借款本息8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13元減半收取907元由被告鄭向某、孟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民間借貸關系成立,雙方關于利息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息80500元的訴訟主張,本院依法應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貳佰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鄭向某、孟某某共同償還給原告借款本息8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13元減半收取907元由被告鄭向某、孟某某負擔。
審判長:倪磊
書記員: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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