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曹吉鵬(河北澤諾律師事務所)
趙某某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吉鵬,河北澤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趙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的申請,要求凍結被告名下的銀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被告駕駛的冀T×××××號普通低速貨車一輛,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凍結被告趙某某名下的銀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被告趙某某駕駛的冀T×××××號普通低速貨車一輛;
二、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為一年,查封動產(chǎn)的期限為兩年。
需要續(xù)行查封、凍結的,應當在查封、凍結期限屆滿前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續(xù)行查封的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可申請解除查封、凍結。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凍結被告趙某某名下的銀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被告趙某某駕駛的冀T×××××號普通低速貨車一輛;
二、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為一年,查封動產(chǎn)的期限為兩年。
需要續(xù)行查封、凍結的,應當在查封、凍結期限屆滿前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續(xù)行查封的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可申請解除查封、凍結。
審判長:王新
書記員:劉博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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