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新明,男,河北乾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負責人:張根群,男,該公司經理。
住所地:廊坊市廣陽區(qū)新華路139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海燕,女,河北高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濤,女,河北北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廊坊市分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的訴訟代理人劉新明、被告人保財險廊坊市分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代海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49505元、公估費7500元、施救費1800元,司機齊某醫(yī)療費10000元、車上人員趙某損失10000元[醫(yī)療費6572.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40元×10天)、護理費900元(90元×10天)、誤工費1368元(57×24天)]。
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29日,原告為其所有的冀F×××××號小型客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廊坊市分公司投保了210000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及10000元不計免賠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各1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4月30日零時起至2017年4月29日二十四時止。2017年1月31日13時38分,原告朋友齊某駕駛冀F×××××小型客車載乘車人趙某,由南向北行駛至三撫線遷西縣舊城鄉(xiāng)銀州峪村路段時,因道路光滑,操作不當翻車,致齊某、趙某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齊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無責任。案發(fā)后,原告及時向被告告知保險事故,被告予以現場勘查并估計車輛損失60000元。原告對被告估計損失不予認可。2017年2月27日,原告所有的冀F×××××機動車經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車輛損失為149505元,與被告估計的車輛損失相差甚遠。原告因本事故開支公估費7500元、施救費1800元。原告已向駕駛人齊某和乘車人趙某支付賠償費用各10000元。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特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被告人保財險廊坊市分公司對原告主張的交通事故事實、事故認定書、冀F×××××號機動車投保的210000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及10000元不計免賠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沒有異議,但認為,原告訴請的車損數額過高,公估報告書系原告單方委托,不認可,并要求重新鑒定。原告訴請的車上人員座位險,應提交合法有效的證據證實乘客的損失數額,且趙某的醫(yī)療費實際花費6572.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不同意按照10000元賠付。齊某的醫(yī)療費票據應提供原件,復印件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公估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施救費用過高。
對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雙方爭議的車輛損失、公估費、施救費、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及護理費問題,本院查明,原告訴請的車輛損失149505元,有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證實,被告人保財險廊坊市分公司認為車損數額過高并申請重新鑒定,但未提交相關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惫蕦ζ渲匦妈b定的申請不予準許。公估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原告開支的公估費7500元,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人保財險廊坊市分公司承擔。施救費1800元,有遷西縣灑河橋老林吊車租賃站出具的稅務發(fā)票證實,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予支持。司機齊某開支的醫(yī)療費12032.46,有遷西縣人民醫(yī)院和北京大學第三醫(yī)院門診收費票據證實,并有診斷證明書及住院病歷佐證。車上人員趙某開支醫(yī)療費7283.99元,有遷西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收費收據和門診收費收據證實,并有遷西縣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歷佐證。趙某住院10天,原告按本地區(qū)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40元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40元×10天),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趙某住院10天,醫(yī)囑出院后休息兩周,誤工期應為24天;原告按河北省2015年度“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19779元(每天54元)主張誤工費1296元(57×24天),本院予以支持。趙某護理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原告主張按河北省2015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33543元(每天91.9元)計算,符合上述規(guī)定,對原告訴請的護理費919元(91.9元×10天)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與被告人保財險廊坊市分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并履行義務。原告劉某為冀F×××××號機動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廊坊市分公司投保了210000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及司機、乘客各10000元不計免賠車上人員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對于原告賠償給車上人員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廊坊市分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的車損,應由被告人保財險廊坊市分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車上人員齊某的事故損失為醫(yī)療費12032.46元,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廊坊市分公司應賠償10000元。車上人員趙某的事故損失為9898.99元(醫(yī)療費7283.9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護理費919元+誤工費1296元),未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廊坊市分公司應賠償9898.99元。原告屬于車輛損失險項下的事故損失為158805元(車輛損失149505+公估費7500元+施救費1800元),未超過210000元車輛損失險限額,被告人保財險廊坊市分公司應賠償158805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冀F×××××號機動車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事故保險金人民幣178703.99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76元,減半收取1938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韋鳳俠
書記員:吳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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