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
劉桂英(黑龍江佳旭律師事務所)
梁立志(黑龍江佳旭律師事務所)
吳兆福
陸珊珊(黑龍江法昕律師事務所)
王頔(黑龍江法昕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
范慶濱(黑龍江德霖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樺南縣。
委托代理人劉桂英,女,黑龍江佳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梁立志,男,黑龍江佳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兆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現(xiàn)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代理人陸珊珊,女,黑龍江法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頔,女,黑龍江法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代表人王永久,男,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范慶濱,男,黑龍江德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與被告吳兆福、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下稱人保財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立志,被告吳兆福代理人陸珊珊、被告人保財險委托代理人范慶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吳兆福駕駛機動車將原告劉某撞傷,并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負有全部責任,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7ee256948116407d952b75acf8ab1c50:3Article|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故被告人保財險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依據(jù)被告吳兆福與被告人保財險簽訂機動車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條]]款,駕駛員飲酒后使用被保險車輛造成對第三者的損害,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故本次事故不屬于商業(yè)三者險的理賠范圍,被告人保財險不承擔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的理賠責任。具體賠償項目處理如下:一、醫(yī)療費31040.44元(27859.56+2834.68+346.2)元,被告吳兆福墊付8000元,二、住院伙食補助費2700元(27*100),因案外人李文博(已另案起訴)也在本次事故中受傷,需要保險公司理賠,原告與李文博達成協(xié)議,同意平分被告人保財險醫(yī)療費用限額,每人5000元,故上述兩項費用,由被告人保財險在交強險理賠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5000元,剩余部分20740.44元(31040.44+2700-5000-8000)元由被告吳兆福賠償原告;三、誤工費,因原告出示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誤工損失,但原告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勞動能力,根據(jù)鑒定意見,本院酌情參照2013年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為10198.5元(40794/12*3);四、護理費,因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護理人員的誤工情況,但本院依據(jù)鑒定意見和原告確需護理情況,參照2013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49320元標準計算為3699元(49320/12/30*27);五、交通費81元(27天×3),上述三項費用共計13978.5元,因案外人李文博(已另案起訴)也在本次事故中受傷,需要保險公司理賠,原告與李文博達成協(xié)議,同意被告人保財險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2563元,賠償李文博97437元,故被告人保財險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及交通費共12563元,剩余部分1415.5元(10198.5+3699+81-12563)由被告吳兆福賠償;六、鑒定費2700元,因鑒定結論中傷殘等級及二次手術費用兩項未支持,上述兩項鑒定費1500元由原告承擔,其余鑒定費用1200元由被告吳兆福承擔。鑒定檢查費585元,系因訴訟產(chǎn)生,由被告吳兆福承擔;七、拖車費,因為是在本次事故發(fā)生前產(chǎn)生的,故本院不予支持;八、車損18171元,因本案中交通事故是在原告先行發(fā)生與護欄碰撞的事故后才被被告吳兆福車輛致?lián)p的,原告主張的車損是兩次碰撞事故共同導致的。本院酌情支持原告車輛損失價格10000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2000元,被告吳兆福賠償8000元。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醫(yī)療費及伙食補助費5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12563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車輛損失費2000元;
四、被告吳兆福賠償原告劉某醫(yī)療費及伙食補助費20740.44元;
五、被告吳兆福賠償原告劉某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1415.5元;
六、被告吳兆福賠償原告劉某鑒定費1200元,鑒定檢查費585元;
七、被告吳兆福賠償原告劉某車輛損失費8000元
八、駁回原告劉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金錢義務,給付義務人如逾期不履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8.25元,被告吳兆福負擔1127元,原告劉某負擔28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吳兆福駕駛機動車將原告劉某撞傷,并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負有全部責任,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7ee256948116407d952b75acf8ab1c50:3Article|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故被告人保財險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依據(jù)被告吳兆福與被告人保財險簽訂機動車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條]]款,駕駛員飲酒后使用被保險車輛造成對第三者的損害,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故本次事故不屬于商業(yè)三者險的理賠范圍,被告人保財險不承擔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的理賠責任。具體賠償項目處理如下:一、醫(yī)療費31040.44元(27859.56+2834.68+346.2)元,被告吳兆福墊付8000元,二、住院伙食補助費2700元(27*100),因案外人李文博(已另案起訴)也在本次事故中受傷,需要保險公司理賠,原告與李文博達成協(xié)議,同意平分被告人保財險醫(yī)療費用限額,每人5000元,故上述兩項費用,由被告人保財險在交強險理賠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5000元,剩余部分20740.44元(31040.44+2700-5000-8000)元由被告吳兆福賠償原告;三、誤工費,因原告出示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誤工損失,但原告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勞動能力,根據(jù)鑒定意見,本院酌情參照2013年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為10198.5元(40794/12*3);四、護理費,因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護理人員的誤工情況,但本院依據(jù)鑒定意見和原告確需護理情況,參照2013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49320元標準計算為3699元(49320/12/30*27);五、交通費81元(27天×3),上述三項費用共計13978.5元,因案外人李文博(已另案起訴)也在本次事故中受傷,需要保險公司理賠,原告與李文博達成協(xié)議,同意被告人保財險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2563元,賠償李文博97437元,故被告人保財險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及交通費共12563元,剩余部分1415.5元(10198.5+3699+81-12563)由被告吳兆福賠償;六、鑒定費2700元,因鑒定結論中傷殘等級及二次手術費用兩項未支持,上述兩項鑒定費1500元由原告承擔,其余鑒定費用1200元由被告吳兆福承擔。鑒定檢查費585元,系因訴訟產(chǎn)生,由被告吳兆福承擔;七、拖車費,因為是在本次事故發(fā)生前產(chǎn)生的,故本院不予支持;八、車損18171元,因本案中交通事故是在原告先行發(fā)生與護欄碰撞的事故后才被被告吳兆福車輛致?lián)p的,原告主張的車損是兩次碰撞事故共同導致的。本院酌情支持原告車輛損失價格10000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2000元,被告吳兆福賠償8000元。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醫(yī)療費及伙食補助費5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12563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車輛損失費2000元;
四、被告吳兆福賠償原告劉某醫(yī)療費及伙食補助費20740.44元;
五、被告吳兆福賠償原告劉某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1415.5元;
六、被告吳兆福賠償原告劉某鑒定費1200元,鑒定檢查費585元;
七、被告吳兆福賠償原告劉某車輛損失費8000元
八、駁回原告劉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金錢義務,給付義務人如逾期不履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8.25元,被告吳兆福負擔1127元,原告劉某負擔281元。
審判長:張萍
審判員:宋洪英
審判員:于群
書記員:王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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