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黑龍江省依安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秋,黑龍江永青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依安縣正宇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依安縣東南街農(nóng)房2號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223066073536H。法定代表人:任長偉,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宋麗莉,黑龍江申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依安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住所地黑龍江省依安縣住建局辦公樓二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2230223684893742N。法定代表人:李松鶴,該辦公室主任。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寶珍,黑龍江鵬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某某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查清事實后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確定賠償時間錯誤,劉某某拆遷安置房屋的停業(yè)損失和臨時安置費應認定至劉某某進戶時止。二被上訴人在簽訂協(xié)議之后只給付一年的臨時拆遷補償費。正宇公司通知劉某某進戶時,由于正宇公司交付的房屋不具備使用功能,劉某某無法進戶,劉某某通過訴訟,正宇公司應賠償劉某某經(jīng)濟損失1,151,780.00元,而損失款應從2017年6月8日判決后一直沒有給付。因是二被上訴人違約,造成劉某某損失數(shù)額應計算至二審判決止或給付損失款為止。一審法院只支持到2015年1月是錯誤的。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劉某某的上訴請求。正宇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賠償劉某某停業(yè)損失和臨時安置費的截止時間為2015年1月末是正確的。2015年1月26日,由正宇公司承建的拆遷工程通過消防驗收合格,2015年2月10日依安華晨購物廣場通過竣工驗收,并在依安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登記備案。該事實已由(2017)黑02民終536號生效民事判決認定。2015年1月末,正宇公司要交付房屋,劉某某認為交付的房屋不具備使用功能拒收,經(jīng)(2017)黑02民終536號民事判決認定正宇公司應給付劉某某安置房屋損失款1,151,780.00元,給付停業(yè)損失及臨時安置費日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21日止94,774.00元,此款劉某某已經(jīng)領取。正宇公司給予其他所有被動遷人的逾期交付安置房屋二次補償均是按照劉某某征收補償協(xié)議約定標準計算,且已支付并領取。因劉某某對逾期交付安置房屋補償費有異議不領取,并非正宇公司不履行給付義務。房屋征收辦辯稱,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正宇公司競拍取得征收土地,回遷安置補償是競拍的一項條件,正宇公司在一年之內(nèi)已給付劉某某一年的安置補償費用,并給留出回遷房屋面積。產(chǎn)生糾紛是劉某某無法接受回遷房屋造成延期給付,賠償都是正宇公司的責任,房屋征收辦不應作為劉某某的賠償義務主體。請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劉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二被上訴人賠償劉某某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7年6月28日止的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臨時過渡期間安置費372,116.8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8月21日劉某某與房屋征辦簽訂一份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約定房屋征收辦、正宇公司為劉某某回遷60.62平方米的商服用房,回遷位置為西起第八家。2015年1月26日工程通過消防驗收合格,2015年2月10日依安縣華晨休閑購物廣場通過竣工驗收,并在依安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登記備案。劉某某的房屋拆遷前多年用于飯店經(jīng)營。另約定:計發(fā)一次性12個月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60.62平方米x100元/每平方米x12個月,合計72,744元;在臨時過渡期間由甲方按原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0元給乙方按月計發(fā)臨時安置費(在進房時一次性結算)。正宇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給付劉某某房屋動遷補償款94,774元。2015年1月末要交付房屋時,因為開間使用功能發(fā)生爭議,劉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二被上訴人重新安置具有使用功能的房屋,如不能重新安置房屋按每平方米20,000.00元價格給予賠償,一審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5)依民初字第4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劉某某的訴訟請求。2017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7)黑02民終53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撤銷黑龍江省依安縣人民法院(2015)依民初字第452號民事判決;二、正宇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劉某某解除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損失款1,151,780.00元;三、駁回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劉某某與正宇公司簽訂的簽訂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中約定正宇公司給劉某某回遷安置面積為60.62平方米商服樓,于2017年6月8日經(jīng)本院(2017)黑02民終53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正宇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劉某某解除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損失款1,151,780.00元。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雖然解除,但是約定的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和臨時安置費,應按照約定履行。雖然正宇公司已經(jīng)履行約定給付劉某某房屋動遷補償款94,774.00元,但是只是給付一年的,2015年1月末應視為交付房屋,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5年1月末應當按約定標準給付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和臨時安置費,即17個月計算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和臨時安置費。劉某某要求按照《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規(guī)定給付臨時安置費,因為雙方對標準有約定,應按約定,不應適用《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規(guī)定。正宇公司主張雙方因本案回遷安置合同的糾紛已經(jīng)人民法院處理完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劉某某起訴和終審法院已經(jīng)判決本案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予以解除,并認定正宇公司承擔責任,不應當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劉某某在原訴中沒有請求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和臨時安置費,故生效的二審判決駁回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不包括本次訴訟請求,故劉某某的訴訟請求不屬于重復訴訟,正宇公司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劉某某關于對房屋征收辦承擔責任的請求,因為生效判決沒有認定房屋征收辦承擔責任,故該項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判決:一、正宇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5日內(nèi)賠償劉某某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5年1月末17個月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60.62平方米x17個月x100元)103,054.00元、臨時安置費(60.62平方米x17個月x20元)20,610.80元,合計123,664.80元;二、駁回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009.00元,減半收取3,005.00元,由正宇公司負擔。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未提供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期間,正宇公司申請撤回上訴,其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上訴人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依安縣正宇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宇公司)、依安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辦)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依安縣人民法院(2017)黑0223民初19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劉某某與正宇公司簽訂的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約定內(nèi)容因無法實現(xiàn),由已生效的(2017)黑02民終536號民事判決予以解除,由正宇公司按照回遷房屋實際價格賠償劉某某損失款1,151,780.00元。因劉某某在2015年起訴正宇公司、房屋征收辦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中,明確要求重新安置具有實用功能的房屋,如不能重新安置,按照每平方米20,000.00元價格賠償,故該賠償款應視為正宇公司在2015年1月末交付劉某某房屋的時間,回遷房屋的停業(yè)損失和臨時安置費計算至2015年1月末符合交付房屋的時間。劉某某上訴要求回遷房屋的停業(yè)損失和臨時安置費計算至2017年6月8日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劉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6,009.00元,由劉某某負擔。依安縣正宇實業(yè)有限公司預交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94.00元,減半收取47.00元,由依安縣正宇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春雷
審判員 朱秀萍
審判員 周巍巍
書記員:吳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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