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淑芝,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學軍,黑龍江怡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邱亮,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上訴人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李淑芝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2015)里民三初字第5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5年3月14日,劉某某通過哈爾濱市嘉業(yè)房地產經紀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業(yè)房地產咨詢公司)與李淑芝簽訂房屋買賣居間服務合同,合同主要約定:劉某某購買李淑芝承租的位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共樂小區(qū)37棟7單元5層2號的公產房,房屋價款為18萬元;合同簽訂當時,劉某某將定金2萬元(其中包括居間方所收取的服務費2000元)交給居間方,同時李淑芝將房屋產權證原件交到居間方保管;全額購房款18萬元劉某某必須于2015年之前交付居間方暫存管理,以便保證對李淑芝代收轉付的責任;監(jiān)管資金外的購房款,待李淑芝、劉某某雙方到房產交易所辦理更名過戶手續(xù)完畢,劉某某取得產權證之后,李淑芝可到居間方領取;補充條款為:李淑芝保證將此房手續(xù)從鐵路“住房遷入證明”可以變更為鐵路公產承租證,費用李淑芝自負;交易方式為公產更名,劉某某自行辦理或劉某某在李淑芝名下辦理公產買斷手續(xù),均由劉某某自行辦理。李淑芝認可(如辦理買斷手續(xù),劉某某不能保證一個月內辦理完畢,三方可無條件解除合同);未盡事宜雙方自行商定;“房屋遷入證明”李淑芝自行保管,劉某某知曉。合同簽訂當日劉某某交付嘉業(yè)房地產咨詢公司定金8000元,3月15日交付定金1.2萬元。該爭議房屋承租人仍為李淑芝,劉某某至今未向李淑芝交付剩余購房款。
劉某某訴稱:2015年3月14日,劉某某通過嘉業(yè)房地產咨詢公司介紹購買李淑芝涉案房屋,劉某某、李淑芝及嘉業(yè)房地產咨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居間服務合同。合同簽訂后,劉某某交納定金2萬元。交付定金后,李淑芝不協(xié)助劉某某辦理房屋更名。故訴至法院請求李淑芝履行協(xié)議,協(xié)助辦理房屋更名。
李淑芝辯稱:不同意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涉案房屋屬于鐵路公產房,根據法律規(guī)定不可以交易,所以劉某某與李淑芝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假設該合同有效,是劉某某違約在先,未能實際履行。劉某某支付定金時只交付8000元,李淑芝主張要求其辦理房屋更名以及辦理買斷手續(xù),劉某某尚未履行該協(xié)議,直至起訴時仍然沒有向房管部門遞交相關手續(xù),是劉某某沒有履行該協(xié)議。
原審判決認為:劉某某與李淑芝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服務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本娱g合同約定,劉某某向嘉業(yè)房地產咨詢公司交付定金,劉某某必須于2015年之前將全額購房款18萬元交付居間方暫存管理,待李淑芝、劉某某雙方到房產交易所辦理更名過戶手續(xù)完畢,劉某某取得產權證之后,李淑芝可到居間方領取。上述約定可以看出,劉某某履行將全額房款交付嘉業(yè)房地產咨詢公司暫存管理在先,李淑芝履行辦理更名過戶義務在后,現(xiàn)劉某某未履行交付全額房款的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其無權要求李淑芝辦理更名過戶。據此判決:駁回的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劉某某負擔。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劉某某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向居間方交付購房款,其作為先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未能依約履行義務,故按照法律規(guī)定,李淑芝有權拒絕劉某某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要求。故原審駁回劉某某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劉某某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劉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許思東 代理審判員 董茂建 代理審判員 賈玉娜
書記員:吳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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