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秀碧,湖北楚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姚寶平,系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歐兵成,湖北黃鶴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代必勝,湖北黃鶴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保險公司)、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由審判員劉漢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4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秀碧、被告王某某、被告英大泰和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歐兵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10日12時10分,被告王某某駕駛其所有的鄂EHXXXX號輕型貨車,沿官沿公路向官渡口鎮(zhèn)東坡村方向行駛,行使至官渡口鎮(zhèn)西壤口村十二組31號路段時,與路邊行人劉某某發(fā)生刮蹭,造成劉某某倒地受傷的一般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巴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官渡口中隊調查,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第2015年121400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某某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原告受傷當日被送往巴東縣官渡口鎮(zhèn)衛(wèi)生院住院治療,經醫(yī)院診斷為“腰椎1壓縮性骨折”;原告于2016年1月9日出院,共住院醫(yī)治30天。同年1月17日原告的傷情經恩施施南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其傷殘程度為九級,傷后的休息時間為150日(自2015年12月10日起計算),護理時間預計為150日(自2015年12月10日起計算),后期繼續(xù)行活血化瘀、促進骨折愈合、康復訓練等治療及定期復查費用共預計需人民幣5000元。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損害后未獲得賠償,現(xiàn)起訴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藥費8677.26元(含后期治療費5000元)、誤工費10770元、護理費107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殘疾賠償金99408元、鑒定費2280元、交通費720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合計138125.26元。
另查明,2014年1月1日原告與巴東縣香巴拉大酒店簽訂三年期限的勞務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每月的勞務費為1500元。2014年6月4日原告在巴東縣官渡口鎮(zhèn)五里堆社區(qū)樂鄉(xiāng)大道43號購買住房一套并居住。
原告劉某某受傷后,被告給原告支付10000元;被告在庭審向本院提交書面聲明,已支付給原告10000元的款項,不要求原告返還。
本案肇事車輛鄂EHXXXX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限均為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21日。交強險的死亡殘疾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200000元,并投保有不計免賠特約附加保險。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的損害有權請求賠償,對其合理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的損失:1、醫(yī)療費8677.26元(含后期治療費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鑒定費2280元,二被告均認可,且有原告提交的住院發(fā)票、恩施南法司鑒(2016)臨鑒字第29-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2、護理費10770元(150天×26209元÷365),原、被告對原告的護理期間均認可50天,故原告的護理費應為3590.27元。3、誤工費10770元(150天×26209元÷365),誤工費是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的。原告因該交通事故致殘,其誤工時間應計算至定殘時間2016年1月17日的前一天,即為37天;原告雖已年逾60,但提交的勞務用工合同、工資領條予以證明,該證據合法、客觀與證據證明目的相關,對原告誤工費的標準予以認可,故本院對原告的誤工費確定為2656.80元,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4、交通費720元,因原告提交的發(fā)票,不屬交通費發(fā)票,本院對其該請求不予以支持。5、殘疾賠償金99408元(20年×24852×20%)。原告劉某某雖系農民,但居住城鎮(zhèn),且以非農業(yè)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按城鎮(zhèn)居民賠償的條件,其傷殘程度為九級,因原告已年滿65周歲,其殘疾賠償金應為74556元(15年×24852×20%),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6、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九級傷殘的損傷后果,給原告身體上、精神上造成了創(chuàng)傷,結合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對原告該主張予以支持。綜上,原告劉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產生的損失共計為95260.33元,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王某某駕駛的其所有車輛鄂EHXXXX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且在保險期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本案原告劉某某的醫(yī)療費8677.26、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共計10177.26元,由英大泰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原告劉某某的誤工費2656.80元、護理費3590.27元、殘疾賠償金7455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共計84803.07元,由英大泰和保險公司在死亡傷殘賠償110000元限額內賠償84803.07元;原告劉某某剩余部分的損失2457.26元(含鑒定費2280元),因雙方對交警部門作出的由被告王某某承擔本案全部責任,原告劉某某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責任認定無異議,本院對該責任認定予以采信。故劉某某剩余部分的損失2457.26元應由被告王某某賠償,但因被告王某某駕駛的其所有車輛鄂EHXXXX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險公司還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200000元,并投保有不計免賠特約附加保險。因此被告王某某賠償的2457.26元,應由英大泰和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被告王某某已支付原告的醫(yī)療費10000元,放棄要求原告劉某某返還,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認可。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劉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產生的醫(yī)療費8677.26元、鑒定費22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殘疾賠償金74556元、誤工費2656.8元、護理費3590.2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共計97260.33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94803.07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內賠償2457.26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0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0元,減半收取335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可在本判決確定之義務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員 劉漢玉
書記員:徐滔 附本案判決適用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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