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邯鄲市復興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閆彩紅,河北中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邯鄲市邯鄲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永剛,河北升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鄲市滏西大街33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負責人:張沄辰,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寶才,該公司職工。被告:陽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東環(huán)路頤高大廈A座17-06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40079655784X4。負責人:孟慶濤,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柴松潔,該公司員工。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二次手術費、康復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車輛損失等共計102萬元;2、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嘗責任;4、本案訴訟費和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3月21日12時45分許,被告于某駕駛冀D×××××號小型轎車沿建設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邯鄲市復興區(qū)建設大街與八一路交叉口時,撞上沿八一路由東向西行駛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劉某某,造成劉某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經邯鄲市公安警察支隊第三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到河北工程大學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被告駕駛的冀D×××××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兩保險公司已支付了原告的醫(yī)療費用,三被告還應賠償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損失: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54天=2700元、營養(yǎng)費50元×204天=10200元、護理費120元×360天×13年=561600元、殘疾賠償金28249元×13年×96%=352548元、鑒定費3300元、二次手術費45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殘疾器具費3910元、紙尿褲1980元、交通費2000元,計1034008元。原告為其主張?zhí)峤蛔C據如下:一、劉某某的身份證,證明原告的主體身份;二、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被告于某負事故的全責;三、保險單復印件,證明事故車輛有交強險以及商業(yè)險50萬元;四、河北工程大學附屬醫(yī)院病例、診斷證明,證明原告的傷情;五、律政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一份,證明造成原告二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兩處;完全護理依賴;營養(yǎng)期限至評殘前一日;二次手術費45000元;六、鑒定費3300元發(fā)票一張;七、邯鄲市叢臺區(qū)信遠家政服務中心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邯鄲市信遠家政服務合同書2份、萬河清和段鳳秀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中心、信遠家政服務中心收據2份,證明原告住院期間以及出院后聘請護工護理,護理費每天120元;八、邯鄲市愛康醫(yī)藥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曙光街店發(fā)票一份,邯鄲市邯山區(qū)奇鳴百貨經營部發(fā)票兩張。證明器具費3910元;購買紙尿褲等護理用品花費1980元;九、價格認定結論書一份,本次事故造成劉某某財產損失770元。十、交通費票據。被告于某辯稱,對于原告所訴的事實及理由不持異議,但不同意支付交通費。護理費用應當按年支付。被告于某未舉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辯稱護理費用應當參照同行業(yè)的護理人員的收入計算。已墊付的10000元醫(yī)療費應當在判決時予扣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提交了墊付原告10000元醫(yī)療費的單據兩張;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辯稱原告的營養(yǎng)費應當在20元至30元之間,不應按照每天50元計算。已支付的醫(yī)藥費189000元,應當在判決時予以扣除。原告的合理要求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提交民事調解書、支付原告醫(yī)療費50000元轉賬單各一份;證明該公司已支付原告醫(yī)療費189000元。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被告于某駕駛冀D×××××號小型轎車沿建設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邯鄲市復興區(qū)建設大街與八一路交叉口時,撞上沿八一路由東向西行駛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劉某某,造成劉某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經邯鄲市公安警察支隊第三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于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事故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到河北工程大學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治療54天。傷情為重型顱腦損傷,左側額顳頂硬膜下/外血腫;腦挫裂傷伴顱內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左側額顳頂骨骨折;胸部外傷,左、右3-7肋骨骨折;右第九肋骨骨折;肺挫傷;頭面部外傷;雙側眼眶內側壁、右側眼眶下壁骨折;四肢外傷左股骨骨折;膽囊結石。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已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支付其醫(yī)療費189000元。邯鄲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劉某某的電動車在此次事故中的損失為770元。邯鄲市律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劉某某的傷殘等級評定為二級一處、十級兩處;需要完全護理依賴;營養(yǎng)期限至評殘的前一日;二次手術費用約需450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撤回對肇事車主杜利平的起訴。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于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陽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彩虹、被告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寶才、被告陽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柴松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肇事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于某予以賠償。劉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除去兩保險公司已支付的全部醫(yī)療費199000元,還有以下損失: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住院天數確定為50元×54天=2700元;營養(yǎng)費根據鑒定結論確定為30元×203天=6090元;護理費根據鑒定的護理級別以及同行業(yè)人員的工資、原告受傷時67周歲確定為98元×365天×13年=465010元;殘疾賠償金按照2016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傷殘等級、原告定殘時68周歲的事實計算為28249元×12年×96%=325428元,鑒定費3300元;二次手術費45000元;精神撫慰金根據鑒定書認定的傷殘等級情況確定為48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910元+1980元=5890元;交通費酌情為1000元;車輛損失770元。以上費用共計:903188元。由承保交強險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承擔110770元,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承擔311000元,剩余481418元由被告于某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賠償原告劉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110770元;二、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劉某某因交通事故的損失311000元;三、被告于某賠償原告劉某某因交通事故的損失481418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四、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980元,保全費520元,由原告劉某某承擔1390元,由被告于某承擔737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承擔1540元,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承擔42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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