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漢族,住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
被告:齊齊哈爾中冶置業(yè)有限公司,地址:龍沙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孟星,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董莉,黑龍江劉寶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齊齊哈爾中冶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冶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麗宇,被告中冶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董莉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劉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將原告位于新世紀廣場C座1單元7層02號房屋的玻璃兩層變?yōu)槿龑?。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1年3月與被告中冶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被告位于新世紀廣場C座1單元7層02號房屋,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合同約定房屋門窗為鋁塑材質(zhì)的三層玻璃窗,房屋交付后,被告違反合同規(guī)定,房屋的玻璃窗均為二層玻璃窗,多次找被告要求按合同約定更換玻璃窗,都沒有結(jié)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更換玻璃窗為三層。
中冶公司辯稱,目前涉訴房屋安裝的Low-e鍍膜玻璃窗,性能、質(zhì)量均優(yōu)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鋁塑鋁材質(zhì)三玻璃窗”,并且價格也高于“鋁塑鋁材質(zhì)三玻璃窗”,有第三方出具的鑒定報告予以證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對于原告提交證據(jù):1、商品房買賣合同。對該證據(jù)真實性予以認可,該證據(jù)予以采信。2、照片兩張。該證據(jù)真實性予以認可,該證據(jù)予以采信。
對被告中冶公司圍繞答辯意見依法提交的證據(jù):1、有關新世紀廣場使用雙層low-e玻璃窗說明。2、杭州中冶建筑設計公司設計修改單。3、門窗保溫試驗報告、中控玻璃試驗報告、外窗氣密性現(xiàn)場尸體檢驗報告、建筑門窗用密封條制品試驗報告、門窗物理性能試驗報告共五份報告。4、工程物資進廠報驗表、鋁塑鋁窗質(zhì)量證明文件。5、三元乙丙門窗密封膠條膠料檢驗報告、6.0mm厚鍍膜玻璃檢驗報告,5.0mm厚鍍膜玻璃檢驗報告。對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不能證明被告更改合同的約定使用的兩層玻璃符合法律及合同規(guī)定,買賣雙方應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劉某某于2011年3月7日與被告中冶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附件三第五項約定門窗:鋁塑鋁材質(zhì)的三玻窗。原告按合同約定交付全部購房款,并于2011年12月辦理進戶手續(xù)。進戶后原告因該房屋玻璃是二層而不是合同約定的三層玻璃,與被告中冶公司多次交涉未果,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為原告房屋窗玻璃更換為三層。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與被告中冶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是在雙方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nèi)容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條款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已履行了交付房款的義務,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給原告鋁塑鋁材質(zhì)的三玻窗的房屋,其行為構(gòu)成違約,故對于原告請求將房屋更換成符合合同約定的三層玻璃的要求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齊齊哈爾中冶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將原告劉某某購買的新世紀廣場C座1單元7層02號房屋玻璃窗更換成鋁塑鋁材質(zhì)的三玻窗,于本判決生效后一月內(nèi)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被告齊齊哈爾中冶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
上訴至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7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慧穎 審 判 員 劉 昕 人民陪審員 崔善余
書記員:張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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