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富民
吳俊奇(河北邑鋒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董自華(河北鼎合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富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周縣白寨鎮(zhèn)西朱堡村人,住。
委托代理人:吳俊奇,河北邑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安市公安局退休干部,住武安市。
委托代理人:董自華,河北鼎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富民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市曲周縣人民法院(2016)冀0435民初9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并確認以下事實,2003年12月22日,西朱堡村村委會與原告簽訂了一份承包合同,將該村村北、村東坑洼荒地承包給原告植樹造林、美化環(huán)境,承包期限30年,承包費1.5萬元。
原告承包村坑塘后,曾因該坑塘與西朱堡村劉雙印發(fā)生糾紛,經(jīng)本院調(diào)解,雙方及作為第三人的西朱堡村委會達成(2005)曲民初字第311號調(diào)解協(xié)議,由西朱堡村村委會在200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劉雙印漁坑用地投資補償款5000元,劉雙印將西朱堡村村委會與原告所簽合同范圍內(nèi)的土地交付劉某某使用。
2016年6月11日,被告劉富民在原告承包的路北坑塘范圍內(nèi)東北角填土,將原告栽種的4顆樹木掩埋,雙方致成糾紛,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西朱堡村委會與被上訴人劉某某簽訂坑塘承包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被上訴人據(jù)此以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爭議處坑塘的承包經(jīng)營權,依法受法律保護。
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將路南坑塘賣成了宅基,改變了合同性質(zhì),合同已無效。
本院認為,即使存在該情況,系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合同相對方西朱堡村委會主張相應權利,上訴人個人無權處置。
關于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給村里的20000元是修路捐款,缺乏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劉富民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西朱堡村委會與被上訴人劉某某簽訂坑塘承包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被上訴人據(jù)此以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爭議處坑塘的承包經(jīng)營權,依法受法律保護。
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將路南坑塘賣成了宅基,改變了合同性質(zhì),合同已無效。
本院認為,即使存在該情況,系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合同相對方西朱堡村委會主張相應權利,上訴人個人無權處置。
關于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給村里的20000元是修路捐款,缺乏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劉富民負擔。
審判長:張振華
書記員:楊樂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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