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焦文華(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
馬某某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焦文華,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馬某某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志強獨任審判,于2015年1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焦文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煤款128338元,有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條及原告認可還款3500元的事實可證,可以認定。現(xiàn)原告主張讓被告償付煤款128338元及被告2012年12月14日出具欠條之日起的利息,于法有據(jù),本院應予支持。被告應償付原告煤款128338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自2012年12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的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付原告劉某某煤款12833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借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68元,保全申請費130元,由被告馬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煤款128338元,有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條及原告認可還款3500元的事實可證,可以認定?,F(xiàn)原告主張讓被告償付煤款128338元及被告2012年12月14日出具欠條之日起的利息,于法有據(jù),本院應予支持。被告應償付原告煤款128338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自2012年12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的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付原告劉某某煤款12833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借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68元,保全申請費130元,由被告馬某某負擔。
審判長:劉志強
書記員:樊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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