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廣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北京市西城區(qū)。委托代理人:劉海霞,河北松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西區(qū)。被告:姚志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系劉某某之妻
原告劉廣東與被告劉某某、楊某某、姚志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廣東的委托代理人劉海霞、被告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姚志紅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劉廣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利息、罰息及違約金共計58717元(暫計算至2016年8月),后期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4月17日,被告在冠群馳騁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介紹下,從原告處借款8萬元,約定每月償還本金和利息8800元,并約定如不履行的違約責任。委托冠群馳騁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管理相關還款事宜,還款方式為每月向原告的指定賬號還清每月欠款本息。原告依約履行借款義務,但被告并沒有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在原告屢次催要下至今尚欠本金35160元。被告逾期還款應支付利息、罰息及違約金,原告按法定年利率的24%主張,截止2016年6月被告欠付利息共計58717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劉某某答辯稱原告所訴數(shù)額不符,借據(jù)上寫的是8萬元,我實際拿到56000元。我還了原告八個月。此次訴訟已經(jīng)超過了訴訟時效,???當駁回,事實是該筆借款約定的還款日期是2014年2月16日,而實際歸還最后一筆款項是2014年6月份,原告的起訴時間是2017年2月20日,原告的起訴時已經(jīng)超過了兩年訴訟時效。綜上所訴原告的起訴已經(jīng)超過了訴訟時效,應當駁回。被告還了六個月。被告楊某某、姚志紅未提交答辯意見。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4月17日,劉某某、楊某某與冠群馳騁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群公司)簽訂《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一份,約定:劉某某、楊某某經(jīng)冠群公司推薦與特定的出借人簽署《借款協(xié)議》,借款金額為8萬元,并向劉某某、楊某某、提供全程咨詢及管理服務,由劉某某、楊某某、向冠群公司支付服務費20000元;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扣除該款并代借款人向冠群公司交付。2013年4月17日原告劉廣東與???告劉某某、楊某某、簽訂《借款協(xié)議》一份,約定被告共同借原告80000元,用于擴大規(guī)模進木材;借款期間10個月,即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2月16日止;每月償還本息8800元;出借人通過網(wǎng)銀將借款匯入借款人指定的劉某某中國建設銀行邢臺開發(fā)區(qū)支行賬戶(賬號:62×××89)。借款人須按月足額償還出借人借款本息,每月還款日為:每月16日18時前,節(jié)假日不順延;若借款人晚于約定時間還款,應向出借人支付罰息和逾期違約金,罰息每日按當月直至借款期結束的應還本息的0.05%收取罰息,每月單獨計算。逾期違約金,按當月應還本息的10%計算,不低于100元,每月單獨計算。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或逾期15天以上不履行還款義務,出借人有權提前終止協(xié)議,并要求借款人在出借人提出終止協(xié)議三日內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所有本金、利息、罰息和逾期違約金。另查明被告劉某某與被告姚志紅系夫妻關系,本案借款發(fā)生在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告為本案債權曾向本院提起過民事訴訟,本案第一次立案時間為2016年11月8日,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6年底撤訴。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劉廣東于同日扣除咨詢服務費20000元后將60000元轉入劉某某的建行賬戶(賬號62×××89),劉某某在收到該款項后向劉廣東出具收到借款本金8萬元的收條。原告在庭審中認可借款人已償還本金48040元,償付利息4800元,利息已付至2013年10月16日。本院認為,債務應當依法予以償還。被告楊某某、姚志紅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原告所提交的清河法院訴訟接受憑證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即2015年6月24日向清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自此??斷,且原告在2016年11月28日曾經(jīng)向本院提起過訴訟,故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劉某某、楊某某與劉廣東在借款協(xié)議中約定由出借人劉廣東在借款本金中扣除20000元咨詢服務費并代借款人交給冠群公司,是借款人的自愿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確認。借款協(xié)議中未明確約定借款利率,但按借款協(xié)議的約定可推算出借款年利率為[(8800×10)-80000]÷80000=10%,每月利息為800元,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因被告違反協(xié)議約定未按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本息,原告依照協(xié)議約定請求被告承擔利息、罰息、違約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借款協(xié)議約定的利息、罰息、違約金之和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年利率24%標準,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認可被告已償還本息52840元(其中本金48040元,利息為4800元),并認可利息已償付至2013年10月16日,因此,逾期日應為2013年11月17日,故計算出???告應歸還原告借款本金31960元及利息(2013年10月17日至2013年11月16日期間的利息為800元,并從2013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標準償付利息、罰息、違約金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某與被告姚志紅系夫妻關系,本案借款發(fā)生在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當依法向原告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劉某某、楊某某、姚志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償還原告劉廣東借款本金31960元及利息(2013年10月17日至2013年11月16日期間的利息為800元,并從2013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標準償付利息、罰息、違約金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劉廣東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70元,由被告劉某某、楊某某、姚志紅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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