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廣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西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玉龍、郝斌,河北正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辛集市先成制衣廠,經營場所辛集市皮革商業(yè)城制衣工業(yè)區(qū)。
經營者王洋,同被告王洋。
原告劉廣東與被告王洋、靳某、辛集市先成制衣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廣東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玉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洋、靳某、辛集市先成制衣廠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廣東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54萬元及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違約金、罰息;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月16日,原告劉廣東與被告王洋、靳某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00萬元,自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止。合同簽訂后,原告給付了借款,被告出具了收條。但被告未按約償還借款本息,截至起訴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4萬元。根據約定被告逾期還款應當支付逾期違約金及罰息,原告主張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止。同日,辛集市先成制衣廠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自愿為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王洋、靳某、辛集市先成制衣廠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原告劉廣東(出借人)與被告王洋、靳某(借款人)簽訂了編號為JZ201501003號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400萬元,還款期數(shù)為6期,起止日期為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本息償還方式為2015年2月至2015年6月每月15日還款24萬元,2015年7月15日還款304萬元。該借款合同第七條約定借款人晚于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期還款的,應向出借人支付罰息和違約金,罰息每日按當期應還未還金額的0.05%計算,每期單獨計算,違約金為當期應還未還金額的10%,每期單獨計算。同日,原告劉廣東與被告辛集市先成制衣廠簽訂保證合同,被告辛集市先成制衣廠對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止。該保證合同顯示加蓋有辛集市先成制衣廠印章。同日,原告劉廣東向借款合同約定的付款賬戶即被告王洋賬戶轉賬支付348.8萬元。同日,被告李王洋、靳某向原告出具收款確認書,確認收到原告現(xiàn)金51.2萬元、轉賬給付348.8萬元共計400萬元。關于被告還款情況,原告自認被告分別于2015年3月4日、7月19日還款24萬元、34萬元合計58萬元。庭審中,原告主張該還款為第一、二期應還款金額和第三期應還利息4萬元和本金6萬元,第三期尚欠本金14萬元。原告稱按照分期還款表計算該筆借款的利率為年利率12%,同時合同約定的利息、罰息、違約金之和超過了年利率24%的規(guī)定,主張自2015年4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罰息及違約金。關于借款的給付,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稱包含現(xiàn)金給付的51.2萬元,該現(xiàn)金是簽訂合同當天向被告王洋、靳某給付的,但對現(xiàn)金的來源、取款等事實不清楚,亦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資金的來源等情況,原告本人亦未在指定期間到庭說明情況并接受詢問。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轉賬憑證、收款確認書、保證合同等證據及庭審筆錄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借款合同載明的借款本金為400萬元,盡管被告出具的收款確認書顯示收到原告轉賬給付348.8萬元、現(xiàn)金給付51.2萬元,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未能說明該現(xiàn)金給付的具體情況,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該現(xiàn)金交付的具體情況包括資金來源等內容,同時原告亦未在指定期間到庭說明情況并接受詢問,故本院認定借款本金為348.8萬元。借款合同約定分六期償還借款本息,綜合計算利率為年息12%。關于還款情況,原告自認被告如約償還了58萬元,包含借款本金46萬元和利息12萬元,本院予以確認。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罰息、違約金合并計算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年利率24%,故被告王洋、靳某應當向原告劉廣東償還借款本金302.8萬元及利息、罰息、違約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合并計算,以302.8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5年4月15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被告辛集市先成制衣廠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且不超過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故辛集市先成制衣廠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洋、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劉廣東借款本金302.8萬元及利息、罰息、違約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合并計算,以借款本金302.8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自2015年4月15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辛集市先成制衣廠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辛集市先成制衣廠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王洋、靳某追償。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50元,原告劉廣東負擔6226元,被告王洋、靳某、辛集市先成制衣廠負擔3682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按照不服判決的數(shù)額交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劉曉侃
審判員 劉繼豐
人民陪審員 常元元
書記員: 崔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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