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佳,河北陳麗萍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qū)朝陽門北大街**號。負責人:郭少軍,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英,女,該公司員工。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郝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郝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車輛損失、施救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9830.43元,第二被告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10日22時20分許,被告郝某某駕駛冀F×××××號重型自卸貨車沿髙速料廠院內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安望公路左轉彎時,與沿安望公路由南向北行駛的原告劉某某所駕駛冀F×××××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安國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安公交認字[2017]第2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郝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即住院治療,對于賠償問題經(jīng)各方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第一被告郝某某駕駛的冀F×××××號重型自卸貨車在第二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郝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但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1.請法院依法核實承保車輛承擔此次事故的責任,駕駛員是否是合法駕駛員、是否具備有效駕駛資格,車輛是否按時檢驗合格;2.若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禁止性行為的情形或者證件不合格,則不承擔賠償責任;3.對于原告訴請,原告應當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材料及有關費用單據(jù)等。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10日22時20分許,被告郝某某駕駛冀F×××××號重型自卸貨車沿髙速料廠院內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安望公路左轉彎時,與沿安望公路由南向北行駛的原告劉某某所駕駛冀F×××××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安國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郝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劉某某被送至安國市醫(yī)院住院治療9天(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共花費醫(yī)療費5268.43元。原告劉某某經(jīng)診斷為:1.左額頂部頭皮裂傷;2.右側第6、7肋骨骨折。診斷證明記載出院后休息3個月。原告長期醫(yī)囑單記載陪護一人。原告稱其系望都華陽新能源設備銷售有限公司員工,月工資3420元。原告稱其住院期間由單位同事劉沖護理。又查明,被告郝某某駕駛冀F×××××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及50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6年11月22日0時起至2017年11月21日24時止。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上述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答辯意見及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1.安國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安公交認字[2017]第2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及責任劃分;2.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交強險、商業(yè)險保單復印件各一份;3.安國市醫(yī)院診斷證明、門診病歷記錄、入院記錄、出院記錄、病人費用匯總、臨時醫(yī)囑單、長期醫(yī)囑單復印件各一份,住院收費票據(jù)三張;4.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一份,公估費用票據(jù)一張;5.施救費票據(jù)一張;6.望都華陽新能源設備銷售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劉某某勞動合同復印件、劉某某誤工證明、護理人員劉沖身份證明、劉沖誤工證明、劉沖勞動合同、兩人停發(fā)工資前三個月工資表;7.冀F×××××行駛證復印件、劉某某駕駛證復印件、郝某某駕駛證復印件各一份;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因此次交通事故被告郝某某給原告劉某某造成身體損害及財產(chǎn)損失,被告應當予以賠償。安國市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本院予以采納。因被告郝某某駕駛車輛冀F×××××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及50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損失應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超出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按責任比例承擔。法院確定原告劉某某在此事故中的經(jīng)濟損失為:1.醫(yī)療費:5268.43元(4574.04元+504元+190.3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100元/天×9天);3.營養(yǎng)費:450元(50元/天×9天),本院認可住院期間按50元/天標準計算,原告主張900元,本院不予支持;4.誤工費:11286元,診斷證明記載原告出院休息3個月,因原告系望都華陽新能源設備銷售有限公司員工,本院認可參照原告工資標準,日期計算至出院后3個月,(3420元/月÷30天×9天+3420元/月×3個月);5.護理費:3823元,原告稱由其同事劉沖護理,但無法核實原告護理情況的真實性,因原告醫(yī)囑單記載陪護一人,本院認可護理費參照居民服務行業(yè)標準計算住院期間及出院后一個月[35785元/年÷365天×(30天+9天)];6.交通費:500元,因交通費為實際花費,法院酌定認可500元,原告主張1000元,本院不予支持;7.施救費3000元;8車輛損失77230元;9.公估費5800元。以上損失共計108257.43元。原告劉某某的醫(yī)療費5268.4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營養(yǎng)費450元共計6618.43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誤工費11286元、護理費3823元、交通費500元共計1560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車損77230元、施救費3000、公估費5800元,共計8603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賠償2000元,超出部分8403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按責任比例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損失24227.43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損失84030元。上述二項判決于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49.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建立
書記員: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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