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玉軍,湖北延津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
被告王某,左右,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民警。
被告王某,左右,十堰市東汽刃量具廠職工。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陸堅,湖北無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和解,提起上訴或反訴。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王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陳旗紅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王從軍、曾毅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
原告劉某某訴稱,王潤松系被告王某、王某的父親,2014年分別向原告借款共計135600元,王潤松于2015年10月17日去世,遺留房產(chǎn)一套,請求法院判決王某、王某二被告支付其父親欠款135600元及起訴后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應當以其繼承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本案中,王潤松的合法繼承人除了王某、王某外,還有其女兒王芳亦是本案適格被告。原告起訴時被告信息應當明確,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而本案中,原告劉某某無法提供王芳明確的信息,導致本案不能按照訴訟程序進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12元退還給原告劉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遞交上訴狀時,依法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賬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長 陳旗紅 審判員 王從軍 審判員 曾 毅
書記員: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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