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個體,住河北省滄州市海興縣。
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滄州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迎賓大道泰大國際廣場A座。
負責人:于立峰,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宗方超、倪曉芳,北京市東元(滄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大超、被告太平洋財險滄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曉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的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及相關損失81074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太平洋財險滄州支公司辯稱:本案屬于保險合同糾紛,根據(jù)合同約定,原告應提交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yè)資格證。在以上證件合法有效且無拒賠免賠的情形下,我方對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鑒定費、訴訟費我方不予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7月12日10時00分,劉超駕駛冀J×××××號自卸車在黃驊市鴻順商砼院內(nèi)發(fā)生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并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冀J×××××號自卸車的實際車主系原告劉某某,該車掛靠在黃驊市天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滄州渤海新區(qū)分公司名下,并由黃驊市天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滄州渤海新區(qū)分公司作為投保人,為該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滄州支公司處投保了保額為416000元的車損險,且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行駛證、車輛服務合同、證明,保單在案佐證。
綜合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本院確認原告劉某某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1、車損67880元,原告提交公估報告書一份,該公估報告由法院委托有鑒定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gòu)作出,本院予以確認;
2、施救費9800元,原告提交施救費票據(jù)一張,該費用系為處理該事故而實際支出的必要的費用,合理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3、車損鑒定費3394元,提供票據(jù)一張,該費用系為確定原告車輛損失而實際支出的必要的費用,合理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以上確認原告劉某某損失共計81074元。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為冀J×××××號車實際車主,有車輛服務合同、黃驊市天緯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應予確認。冀J×××××號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滄州支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有保險單證實,應予確認。冀J×××××號車的車輛行駛證及劉超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經(jīng)審查均合法有效,應予確認。交警部門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冀J×××××號車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受損,被告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因此對原告劉某某的損失81074元,被告太平洋財險滄州支公司應在冀J×××××號車車輛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全額賠付。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車損險的理賠范圍及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劉某某車輛相關損失81074元。
以上給付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13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仙
書記員: 蔣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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