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業(yè)主,住巴彥縣。
委托代理人李默涵,黑龍江九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巴彥縣。
委托代理人馬春林,黑龍江迅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海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巴彥縣(被告王某某女婿)。
被告黑龍江省城鎮(zhèn)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中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姜艷春,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雙,黑龍江鴻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黑龍江省城鎮(zhèn)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省城建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默涵、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馬春林、楊海龍、被告省城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洪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行為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借款合同依法成立,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應予支持。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省城建公司連帶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因原告劉某某未提供證據證實被告省城建公司與本案具有法律上的關聯性,故其要求被告省城建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提出已還款1,100,000.00元的抗辯主張,本院對其中800,000.00元還款事實予以認定,對其主張的另300,000.00元還款,因被告王某某未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劉某某主張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因原告劉某某提供的欠據并無利息約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一)項“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該利息損失應按年利率6%標準,自2013年6月11日既原告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綜上,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部分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832,000.00元;
二、被告王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劉某某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32,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標準,自2013年6月11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080.00元,原告劉某某負擔12,512.00元,被告王某某負擔9,56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耿海波 審判員 張劍飛 審判員 文彥強
書記員:王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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