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林軍,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致達,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仲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第三人:張家口市宣化新大地生態(tài)有限公司,住址張家口市宣化區(qū)北門外西城壕3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呂惟煒,董事長。
劉某某與仲海、張家口市宣化新大地生態(tài)有限公司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與(2018)冀0705民初1906號陳曉楠訴仲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被告相同,經本案與(2018)冀0705民初1906號陳曉楠訴仲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冀0705民初1906號案件審理。
審判長 蘇金龍
審判員 康偉
人民陪審員 高蓮芝
書記員: 王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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