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贊皇縣。
委托代理人耿敬文,系河北誠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贊皇縣。
被告: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贊皇縣。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商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耿敬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被告商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給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給付自2017年5月27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實際計算至被告全部清償之日,并承擔違約金。2、被告商某某對上述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違約金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均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李某某與原告劉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簽訂了《借款合同》,從原告處借款人民幣10000元,用于苗木購銷資金周轉,借款期限6個月,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9月26日,月息3分,按月付息。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將現(xiàn)金10000元打給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支付利息至2017年5月27日,現(xiàn)被告李某某借款本金已到期,且逾期支付利息多月,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某某拒不按時償還本息。原告根據(jù)雙方約定,被告李某某不按期支付利息歸還本金,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李某某歸還本金的同時,支付逾期利息和違約金。2017年3月27日原告與被告商某某簽訂《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為被告李某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等相關費用一事向原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綜上。為切實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李某某、商某某未到庭未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李某某與原告劉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簽訂了《借款合同》,從原告處借款人民幣10000元,借款期限6個月,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9月26日,月息3分,按月付息。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將現(xiàn)金10000元打給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支付利息至2017年5月27日。另查明,2017年3月27日原告與被告商某某簽訂《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為被告李某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等相關費用一事向原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農(nóng)業(yè)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借款合同、連帶責任保證合同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提供的農(nóng)業(yè)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借款合同、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等證據(jù)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對此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對于利息的約定(月息3分)已超出法律規(guī)定范圍,關于利率依據(jù)相關法律條款應當按照年利率24%計算。被告李某某、商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是自動放棄訴訟權利的行為,不影響本案的審理。被告商某某與原告簽訂連帶責任保證合同,故依法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7日計算至本判決生效止,按月利率2%計算)。
二、被告商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0元,減半收取計85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斌
書記員: 蔡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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