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蘇省徐州市人,住江蘇省銅山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闕大鋒,江蘇彭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開封市大梁路西段*號。主要負責人:于江,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均,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省開封汽車運輸總公司十六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開封市中山路南段***號。主要負責人:張小明,公司經理。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省開封汽車運輸總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開封市宋門關南后街**號。法定代表人:張開勝,公司總經理。上述二被上訴人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靳凱,河南省開封汽車運輸總公司員工。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史昌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南省開封市人,住河南省開封市順河回族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肖慧,湖北為維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史鐵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南省開封市人,住河南省開封市順河回族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晶,湖北為維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存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蘇省銅山縣人,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姚習洪,湖北瑞通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保險公司在掛車商業(yè)險不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鑒定費和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本案主掛車連接使用,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合同明確約定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一審判決在主、掛車保險總額內支付,保險公司對本期事故所有受害人總共多賠付了35140.11元;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范圍,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另外,一審法院未為另一未起訴的傷者劉洪得預留保險份額。劉某某的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或依法改判,一審少計算劉某某的誤工費3872.96元,漏判王存銀應承擔的30%的責任12639.91元,一、二審訴訟費由汽運十六公司、汽運總公司、保險公司、史昌盛、王存銀、史鐵山負擔。事實和理由:1、劉某某訴請的誤工時間有鑒定意見為依據,一審判決計算至定殘前一日,不采信鑒定意見,沒有法律依據;2、王存銀承擔事故責任的30%,一審未判決王存銀承擔責任,反而扣除其墊付的醫(yī)療費,屬于漏判;3、一審對訴訟費分擔不當。針對劉某某的上訴意見,保險公司答辯稱,一審對誤工日期認定合法有據;是否漏判王存銀的責任,由人民法院核定。針對保險公司的上訴意見,劉某某答辯稱,保險公司分別收取了主掛車的保險費,應在主掛車保險限額之和內承擔責任;但無論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劉某某的損失均應獲得賠償。史昌盛答辯稱,一審將劉某某的誤工日期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并無不當;史昌盛駕駛的車輛購買了保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史鐵山答辯稱,一審將劉某某的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并無不當;史鐵山分別購買了主車、掛車保險,保險公司應在主車和掛車保險限額之和內賠償。王存銀答辯稱,王存銀不是本案侵權人,不應承擔責任。保險公司的上訴狀載明上訴于“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汽運十六公司、汽運總公司未答辯。劉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汽運十六公司、汽運總公司、保險公司、史昌盛、王存銀、史鐵山共同賠償醫(yī)療費169元、后續(xù)治療費2000元、誤工費22500元、護理費4000元、營養(yǎng)費3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8元、鑒定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3000元、其他損失2000元,合計40527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一審法院認定:2017年2月8日清晨,史昌盛駕駛豫B×××××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B×××××號“閩興”牌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從武漢市駛往荊州市方向。6時40分許,當車輛沿318國道由北向南行至與湖北省107省道(仙桃市仙西公路)交叉路口處時,遇神文藝駕駛的蘇C×××××號“五菱”牌小型客車(車上搭載前往仙桃市西流河化工園區(qū)務工的神鳳民、李廣田、馬繼峰、闕大民、劉洪得、劉某某、劉開敏)沿107省道由西向東通過此路口,貨車右前部與小型客車左前側部發(fā)生碰撞,造成小型客車上駕駛員神文藝、乘車人神鳳民當場死亡,小型客車上乘員李廣田、馬繼鋒、闕大民、劉洪得、劉某某、劉開敏、以及重型半掛牽引車上駕駛人史昌盛、乘車人史鐵山、魯瑞敏等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李廣田經仙桃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月9日死亡。經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史昌盛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神文藝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神鳳民、李廣田、史鐵山、闕大民、馬繼峰、劉開敏、劉洪得、劉某某、魯瑞敏不負此次事故的責任。經仙桃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某所受損傷建議給予鑒定后后續(xù)治療費2000元,自受傷之日起繼續(xù)休息治療150天,護理50天。劉某某受傷后在仙桃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6天。經查,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事故發(fā)生后,王存銀支付劉某某醫(yī)療費13731.24元、鑒定費300元。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劉某某因交通事故導致健康權受到損害請求賠償損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予以支持。史昌盛駕駛機動車輛行經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處,在雨天黎明時間視線不良、路面濕滑的情況下,沒有降低行駛速度、注意觀察、謹慎駕駛,沒有遵循讓道路右方來車先行的原則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神文藝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行經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處,在雨天黎明時間視線不良、路面濕滑的情況下,沒有降低行駛速度超速行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綜合雙方過錯,確定史昌盛與神文藝的責任比例7:3為宜。史昌盛所駕駛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劉某某訴請的醫(yī)療費169元,后續(xù)治療費2000元,護理費4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8元,鑒定費1000元均在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和標準之內,依法予以認定。部分請求標準過高,其具體可以支持的金額為:1、誤工費15491.84元(47121元/年÷365天×120天);2、交通費,酌情支持800元;3、營養(yǎng)費,酌情支持300元。王存銀墊付醫(yī)療費13731.24元,鑒定費300元。以上合計38260.08元,該金額應先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項外部分由史昌盛賠償70%,其余30%賠償額不在本案處理范圍。事故受害人中馬繼峰醫(yī)療費項下開支為53338.24元,占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額的46%;闕大民醫(yī)療費項下開支為23093.4元,占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額的20%;劉開敏醫(yī)療費項下開支為23749.54元,占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額的20%;劉某某醫(yī)療費項下開支為16668.24元,占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額的14%。綜上所述,劉某某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總額38260.08元,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劉某某損失1400元,其余損失36860.08元,由史昌盛賠償70%即25802.06元,劉某某應得賠償額并未超出保險限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王存銀先行墊付的14031.24元應由保險公司從支付給劉某某的賠償款中扣減后予以償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一、保險公司支付劉某某交通事故賠償款13170.82元;二、保險公司支付王存銀墊付款14031.24元。三、駁回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列應付款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25元,由劉某某負擔422元,保險公司負擔203元。二審期間,各方均未提交新證據。另查明,肇事車輛豫B×××××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B×××××號“閩興”牌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實際所有權人是史鐵山,登記車主為汽運十六公司,系史鐵山從汽運十六公司租賃經營,史昌盛是史鐵山雇請的駕駛員。該車主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yè)險100萬元,掛車投保商業(yè)險5萬元,分別繳納了保險費。蘇C×××××號“五菱”牌小型客車登記所有人系案外人冉冰,實際車主王存銀,事發(fā)時由神文藝駕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李廣田、神文藝、神鳳民死亡,闕大民、馬繼峰、劉某某、劉開敏、劉洪得受傷。劉洪得未向法院提起訴訟。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本院認為,本案二審時爭議的焦點是:1、主掛車連接使用時,投保人分別投保了主掛車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額度應如何確定;2、劉某某的誤工時間應按鑒定意見確定的時間計算還是計算至定殘前一日;3、一審是否漏判了王存銀承擔劉某某損失的30%;4、本案的訴訟費分擔是否正確。本院評判如下:關于主掛車連接使用時,投保人分別投保了主掛車商業(yè)險,賠償額度應如何確定的問題。本案中,投保人汽運十六公司分別為主車、掛車繳納了保費,投保的商業(yè)三者險額度分別為100萬、5萬元,保險公司分別出具了保單。《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主掛車保險合同均已成立,保險公司應在主掛車賠償限額總和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上訴稱,主掛車連接使用時,只應在主車賠償限額內承擔責任。保險公司未提供保險合同條款,也與投保人分別繳納保險費投保的初衷不符,不予采信。關于劉某某的誤工時間應按鑒定意見確定的時間計算還是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币勒砧b定意見,劉某某的誤工時間為150日;劉某某20**年2月8日受傷,同年6月7日作出鑒定,時間為120日,即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為120日。依照上述規(guī)定,一審計算劉某某的誤工時間為120日并無不當。關于一審是否漏判了王存銀承擔劉某某的損失30%的問題。本起交通事故,史昌盛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神文藝承擔次要責任,一審按7:3的比例確定了雙方的賠償責任。史昌盛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和交強險,劉某某的損失為38260.08元,一審判決交強險賠償1400元,商業(yè)三者險賠償70%即25802.06元;另30%即11058.02元以不屬本案處理范圍為由未作處理。經查,劉某某一審起訴時,請求判令汽運十六公司、汽運總公司、保險公司、史昌盛、王存銀、史鐵山共同賠償相關損失,相關損失不包含王存銀墊付的醫(yī)療費和鑒定費。因本案神文藝承擔30%的責任,闕大民起訴時要求王存銀承擔神文藝應負的責任,故對王存銀是否承擔責任應在本案中一并作出處理。神文藝(沒有駕駛證)駕駛的是王存銀所有的車輛,是經王存銀允許的駕駛員;王存銀一審時表示愿意承擔賠償責任。故神文藝應當承擔的責任由王存銀承擔。王存銀已墊付14031.24元,劉某某還應返還王存銀2973.22元。劉某某訴稱,王存銀的車輛未購買交強險,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因事發(fā)時劉某某是車上人員,不屬于本車交強險賠償對象,故對該理由不予采信。關于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將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規(guī)定在免責條款中,因未提供保險條款,也未提供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有效證據,一審判決其承擔鑒定費、訴訟費并無不當。關于劉某某上訴稱訴訟費分擔不合理的問題。劉某某起訴標的額為40527元,獲得支持的標的額為24228.84(38260.08-14031.24)元,一審案件受理費625元,根據各方當事人的勝敗比例,劉某某應負擔250元,保險公司應負擔205元,王存銀應負擔170元。一審訴訟費分擔不當,依法應予以糾正。關于王存銀抗辯稱,保險公司的上訴狀是上訴于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無管轄權問題。因保險公司系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上訴,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是仙桃市人民法院法定的二審審理法院,當事人沒有選擇上訴審法院的權利。保險公司也自認系筆誤,故對王存銀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關于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未為另一傷者劉洪得預留保險份額的問題。劉洪得未向一審法院起訴,一審法院未為其預留保險份額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綜上,保險公司上訴理由均不成立,依法應予駁回。劉某某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一審判決實體處理不當,依法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河南省開封汽車運輸總公司十六分公司(以下簡稱汽運十六公司)、河南省開封汽車運輸總公司(以下簡稱汽運總公司)、史昌盛、王存銀、史鐵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21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撤銷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2138號民事判決;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分公司賠償劉某某各項損失27202.06元;三、王存銀賠償劉某某各項損失11058.02元(王存銀已支付14031.24元,劉某某應返還王存銀2973.22元)。四、駁回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625元,劉某某負擔25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分公司負擔205元,王存銀負擔17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63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分公司負擔50元,劉某某負擔50元,王存銀負擔163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先鋒
審判員 別瑤成
審判員 汪麗琴
書記員: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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