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欒城區(qū),
原告: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欒城區(qū),與原告劉某某系夫妻關系。
委托代理人:校國濤,河北宏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被告:任英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現(xiàn)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原告劉某某、貢某某與被告曹某某、任英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貢某某與委托代理人校國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曹某某、被告任英旗沒有到庭。庭審結束后,被告曹某某、被告任英旗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劉某某、貢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借款21.5萬元及利息(從2015年10月13日至還清借款之日止,利息按月利息2分計算)二、本案訴訟費用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律師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10月13日,二被告因需要資金,向原告借款30萬元人民幣,并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利息為月息2分,每月13號付利息??杀桓嬷粌斶€了本金8.5萬元及部分利息。剩余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種理由予以推脫,拒絕還款。(2016年5月17日,還本金1萬元;2016年10月31日,還本金7.5萬元,剩余本金21.5萬元一直沒有還,利息情況是給到了2015年10月13日,剩余截止到11月6日的利息126773元一直沒有給)。
原告提供下列證據:1、2014年10月13日曹某某、任英旗出具的借條一份,主要內容為,今借劉某某人民幣現(xiàn)金30萬元整,月息2分,每月13號付息(本月利息陸仟元整已付)。經辦人邢建新、徐開琴;2、原告貢某某的匯款收據一張,證實2014年10月13日貢某某向任英旗賬戶匯款30萬元。3、二原告的結婚證一份,證實二原告系夫妻關系。
曹某某、任英旗未到庭參加訴訟,答辯期內未提交答辯狀,但庭審結束后到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了質證和陳述。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曹某某、任英旗與劉某某約定,曹某某、任英旗向劉某某借款30萬元,月息2%。當日,貢某某通過銀行向任英旗賬號匯款30萬元。后二被告償還本金85000元
二原告當庭陳述:利息償還到了2015年10月13日。
曹某某、任英旗的質證陳述意見: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已償還原告的本金8.5萬元,其中7.5萬元是被告任英旗用自己的二次手術費償還的,被告任英旗現(xiàn)在仍堅持賣水還原告錢,剩余1萬元是被告曹某某所還,利息還款情況記不清了。邢建新(經辦人)和原告貢某某是同事,均在信用社上班,這錢不是被告曹某某所借,是邢建新(經辦人)和原告貢某某找到我,是他們想把錢借給企業(yè),讓我出面,把錢打給我,再讓我把錢打給企業(yè),現(xiàn)在企業(yè)找不到人了。這個企業(yè)與我簽訂了一個抵押合同和一個借款合同,邢建新(經辦人)也看過這份合同。曹某某、任英旗均表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愿意繼續(xù)還款,但目前還款能力有限,無法一次還清剩余全部欠款和利息。原告貢某某表示,這30萬元是讓被告用于經營的,他說那個企業(yè)我也不知道。
另查明,二原告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被告所稱的“企業(yè)借款”原告不予認可,被告未提交相關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對借條、匯款收據及償還本金數(shù)額均認可,故本院對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1.5萬元的主張予以支持。關于利息償還情況,由于被告已記不清,故利息償還情況以原告陳述為準。
原告主張的實現(xiàn)債權費用因未提交相關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告曹某某、任英旗償還原告劉某某、貢某某借款21.5萬元及利息(從2015年10月14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息2%計算)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26元,減半收取計2263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4526元(收款單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巧亮
書記員: 裴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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