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得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甘肅省鎮(zhèn)原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石華嶺,天津致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甘肅省鎮(zhèn)原縣,被告:王國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樂陵市,被告:李宗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甘肅省鎮(zhèn)原縣人,現(xiàn)住河北省大城縣,被告:鹽山勝達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鹽山縣南外環(huán)。被告:滄州市宏遠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永濟東路中州小區(qū)東南。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開區(qū)發(fā)東海靖燁科技園8號樓9層。
原告劉得勝、劉某某與被告王國軍、李宗偉、鹽山勝達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滄州市宏遠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劉得勝、劉某某分別于2018年3月19日、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得勝、劉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得勝、劉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7300元減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劉得勝、劉某某負擔。
審判長 張勝君
審判員 宋秋盛
審判員 王安路
書記員:韓娜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