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魏海峰
魏翠英
劉敏杰(河北中石律師事務所)
魏曉玲(河北中石律師事務所)
曲幸福
楊新建(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曲飛
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高江
原告劉某某,無業(yè),系魏生才之妻。
原告魏海峰,河北華駿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職工,系魏生才之子。
原告魏翠英,北京瓦唐傳媒廣告有限公司職工,系魏生才之女。
上述
原告
委托代理人劉敏杰、魏曉玲,河北中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曲幸福,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楊新建,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別名李婭雄)。
被告曲飛,個體戶。
第三人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西路15號萬象天成商務廣場A座13層。
代表人李振波,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江,該公司職員。
原告劉某某、魏海峰、魏翠英訴被告曲幸福、李某某、曲飛、第三人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案件受理后,魏生才死亡,本院依法通知其法定繼承人劉某某、魏海峰、魏翠英依法參加訴訟。
原告劉某某、魏海峰、魏翠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敏杰,被告曲幸福的委托代理人楊新建,被告曲飛、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第三人信達保險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進行審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橋西交警大隊作出石公交西認字(2012)第100000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作出的責任劃分,被告李某某主張有異議,但其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該事故認定書確有錯誤,且本院在(2013)西刑一初字第00327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該事故認定書進行了確認,被告李某某并未就該判決進行上訴,該判決書已經生效,故對于已經生效的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在被告未提供證據(jù)將該結論推翻的情況下,本院對于該事故認定書所作責任劃分予以確認,即被告李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魏生才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李某某的雇主為橋西區(qū)幸福搬家保潔服務部的業(yè)主曲幸福,三被告均主張其雇主為曲飛,原告為證明其主張?zhí)峤涣吮桓胬钅衬?、被告曲飛在公安機關的訊問、詢問筆錄作為證據(jù),證據(jù)顯示三被告所稱的“幸福搬家”與被告曲幸福有直接關系,被告曲飛在公安筆錄中認可其所工作單位為“幸福搬家”,而幸福搬家的業(yè)主為被告曲幸福,故綜合本案證據(jù)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的雇主應當為被告曲幸福,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時,被告李某某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其對外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曲幸福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本案中被告李某某的對本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本院認為其存在重大過失,應與被告曲幸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被告曲飛與被告曲幸福系家庭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原告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曲飛為肇事車輛的車主,原告無證據(jù)證明被告曲飛在此次事故中有過錯,故本院認為被告曲飛對此次事故不承擔責任。
關于責任比例問題,根據(jù)依據(j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第一款 ?第四項 ?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
但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四)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本院認為被告曲幸福應承擔原告超過第三人交強險范圍賠償之外損失的80%,被告李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應承擔第三人交強險范圍賠償之外損失的20%。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第三人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魏海峰、魏翠英醫(yī)療費10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死亡賠償金90000元,共計120000元;
被告曲幸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魏海峰、魏翠英醫(yī)療費455936.93元、誤工費4640元、護理費21305.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60元、營養(yǎng)費402.4元、交通費755.2元、死亡賠償金271216元、喪葬費17012.8元,共計775229.25元;
被告李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977元,由被告曲幸福、李某某負擔11181.6元;由原告劉某某、魏海峰、魏翠英負擔2795.4元。
保全費220元,由被告曲幸福、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13977元并提交繳費收據(jù)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之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本院認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橋西交警大隊作出石公交西認字(2012)第100000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作出的責任劃分,被告李某某主張有異議,但其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該事故認定書確有錯誤,且本院在(2013)西刑一初字第00327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該事故認定書進行了確認,被告李某某并未就該判決進行上訴,該判決書已經生效,故對于已經生效的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在被告未提供證據(jù)將該結論推翻的情況下,本院對于該事故認定書所作責任劃分予以確認,即被告李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魏生才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李某某的雇主為橋西區(qū)幸福搬家保潔服務部的業(yè)主曲幸福,三被告均主張其雇主為曲飛,原告為證明其主張?zhí)峤涣吮桓胬钅衬场⒈桓媲w在公安機關的訊問、詢問筆錄作為證據(jù),證據(jù)顯示三被告所稱的“幸福搬家”與被告曲幸福有直接關系,被告曲飛在公安筆錄中認可其所工作單位為“幸福搬家”,而幸福搬家的業(yè)主為被告曲幸福,故綜合本案證據(jù)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的雇主應當為被告曲幸福,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時,被告李某某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其對外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曲幸福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本案中被告李某某的對本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本院認為其存在重大過失,應與被告曲幸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被告曲飛與被告曲幸福系家庭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原告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曲飛為肇事車輛的車主,原告無證據(jù)證明被告曲飛在此次事故中有過錯,故本院認為被告曲飛對此次事故不承擔責任。
關于責任比例問題,根據(jù)依據(j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第一款 ?第四項 ?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
但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四)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本院認為被告曲幸福應承擔原告超過第三人交強險范圍賠償之外損失的80%,被告李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應承擔第三人交強險范圍賠償之外損失的20%。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第三人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魏海峰、魏翠英醫(yī)療費10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死亡賠償金90000元,共計120000元;
被告曲幸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魏海峰、魏翠英醫(yī)療費455936.93元、誤工費4640元、護理費21305.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60元、營養(yǎng)費402.4元、交通費755.2元、死亡賠償金271216元、喪葬費17012.8元,共計775229.25元;
被告李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977元,由被告曲幸福、李某某負擔11181.6元;由原告劉某某、魏海峰、魏翠英負擔2795.4元。
保全費220元,由被告曲幸福、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韓麗娟
審判員:趙芳
審判員:董士民
書記員: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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