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
任志永
崔某某
崔某某
崔順義
崔某某
崔某某
王某
原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村民。
委托代理人:任志永,河北侯美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某某,男,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被告:崔某某,男,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被告:崔順義,男,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被告:崔某某,男,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被告:崔某某,女,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被告:王某,男,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原告劉某與被告崔某某、崔某某、崔順義、崔某某、崔某某、王某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劉某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審判長:牛曉靜
書記員:杜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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