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大興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常龍安,河北通勝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青縣經濟開發(fā)區(qū)北區(qū)。法定代表人:楊俊杰,公司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永恒,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第三人:楊俊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青縣經濟開發(fā)區(qū),戶籍地內蒙古赤峰市松山區(qū)。
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解散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事實與理由:2015年3月25日原告劉某某與第三人楊俊杰成立被告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注冊資本2000萬元,雙方各認繳出資1000萬元,持股比例各為50%,第三人楊俊杰為被告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司賬目至今從未進行過核算,第三人也不召開股東會,現(xiàn)第三人又欲將其所占公司股份轉讓他人,公司的經營管理嚴重困難,如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原告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故訴諸法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決。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辯稱,被告成立至今,原告未向公司繳納出資過,原告不具有股東資格。被告公司是政府招商引進的企業(yè),公司現(xiàn)正在積極建設中,公司的賬目在2017年6月份前都是由原告管理,原告是公司的監(jiān)事,是有權利召集主持股東會的,并且第三人平時通過電話、郵件、信件一直與原告保持溝通交流,所以公司的經營管理是正常的,原告的訴稱與事實不符。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楊俊杰述稱,目前公司不具備解散的條件,不同意解散公司,同意被告的答辯意見。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供證據:1.被告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以證實被告成立于2015年3月25日。2、公司章程,以證實被告公司是由原告與第三人楊俊杰出資組成,并在章程中對于股東會、執(zhí)行董事的權利以及作出決議需要的條件均作了明確規(guī)定。另需要說明在任命書、聘任書等資料中,劉某某的簽名不是自己簽的。3、股權轉讓告知書以及特快專遞封皮,以證實第三人委托王律師向劉某某寄送了股權轉讓告知書,楊俊杰欲將其在被告公司所持的百分之五十股權進行轉讓。4、原告對于楊俊杰股權轉讓的復函以及特快專遞的相關資料,證實劉某某在楊俊杰轉讓股權的情況下要求優(yōu)先購買,但是復函被楊俊杰拒收。5、楊俊杰給原告發(fā)的微信,在微信中楊俊杰認為雙方無法合作經營,公司應予解散。被告質證意見:對證1、2的真實性無異議,公司章程中第十五條約定監(jiān)事有權召集主持股東會。如果原告否認任命書、聘任書的真實性,則否認自己的股東資格。對證3、因原告對公司不進行任何投資,又不同意將股權抵押擔保吸收資金建設廠房,第三人才決定將部分股權轉讓以吸收資金、減少利息,但迄今股權未轉讓。轉讓股權并不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導致不了公司管理困難。對證4、證據三性不予認可。對證5、無證據效力,系原告自己制作,另體現(xiàn)股東間出現(xiàn)分歧能相互進行溝通。第三人質證意見:同意被告的質證意見。被告提供證據:1、青縣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與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筑節(jié)能玻璃深加工項目投資協(xié)議書。用以證明建筑節(jié)能玻璃深加工項目是政府招商引資項目,由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投資興建,并約定建設所占土地不得轉讓、不得拆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此外如果土地閑置,政府將收回土地使用權,如果不進行工程建設,要賠償給政府經濟損失。2、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與河北省青縣建工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6月5日簽訂的施工合同、河北省青縣建工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3月20日出具的施工進度說明。用以證明吉粵公司投資建設廠房,已完成的項目有1#、2#車間基礎、辦公樓、宿舍樓、實驗樓、多功能廳等主體結構,正在施工的項目有水電、保溫、廠區(qū)硬化等,預計2018年底完工。3、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與天津濱城偉業(yè)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8月16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天津濱城偉業(yè)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3月20日出具的施工進度說明。用以證明吉粵公司投資建設廠房,已完成2#車間鋼結構主體等工程,正在施工的是1#車間鋼結構主體,預計2018年底完工。4、2018年3月23日拍攝的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投資建設中的廠房照片。用以證明辦公樓、宿舍樓、2#車間等主體已完成,已通水通電,現(xiàn)在工人正緊張有序的施工中。5、青縣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出具的項目情況說明。用以證明河北吉粵公司在政府監(jiān)管下,正在緊張的施工中,根據政府的要求和企業(yè)的進度安排,預計2018年底建設完畢并試生產。6、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3月17日吉粵公司資金流水明細。用以證明公司正在投資興建廠房資金流水情況,而原告劉某某自公司成立至今未向公司交納過任何出資,其不具有股東資格。7、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用以證明吉粵公司現(xiàn)在正處于投資建廠狀態(tài),并未生產經營。8、2015年3月27日至2017年10月11日劉某某與楊俊杰往來郵件照片。用以證明劉某某與楊俊杰之間就公司的投資建設一直有交流,平時也電話溝通,信件往來。9、青縣地稅局稅收票據。用以證明原告的財產保全行為導致吉粵公司不能從公戶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土地使用稅,第三人楊俊杰為避免產生高額滯納金,自己出資繳納的稅款,所以原告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吉粵公司的正常運轉。10、光盤一份。(拍攝廠房照片、郵件照片)。原告質證:對證1、真實性不認可。該證據為被告與第三人偽造。從工商登記上看被告公司成立時間為2015.3.25日而該協(xié)議簽訂時間是2014.3.31日,被告公司此時未成立,與青縣經濟開發(fā)區(qū)簽訂投資協(xié)議加蓋的單位公章是吉粵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另該證據與本案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及各方的主張缺乏關聯(lián)性。對證2、從形式上不合法,沒有負責人出具證明的簽名,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對證3、質證意見同證2之外,另該協(xié)議簽訂時間是2017.8.2日,從標的上看是600余萬元,但是該協(xié)議并未經過股東會決議,是由第三人以公司名義擅自作出。對其真實性、效力性均存疑。對證4、照片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缺乏關聯(lián)性。對證5、形式不合法,無負責人簽名同時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對證6、真實性不予認可,證據為被告單方制作,另從中體現(xiàn)的款項均為借款,并且數(shù)額巨大,該借款情況并未得到原告同意。對證7、真實性、關聯(lián)性均不認可。資產負債表其真實性應由相關機構或者全體股東進行確認。對證8、需要核實其真實性。對證9、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對證10無法確認。第三人質證意見:對被告提供的所有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一投資協(xié)議書是跟政府經過長時間協(xié)商洽談達成的協(xié)議。可以與政府部門核實。同時開發(fā)區(qū)的證明,證明開發(fā)區(qū)項目由被告公司投資興建。根據當事人舉證、質證,本院綜合分析認證,確認案件事實如下:2015年3月25日原告劉某某與第三人楊俊杰為在青縣經濟開發(fā)區(qū)投資興建建筑節(jié)能玻璃深加工項目成立被告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注冊資本2000萬元,劉某某、楊俊杰各認繳出資1000萬元,持股比例各為50%,楊俊杰為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至今處于廠區(qū)建設中。2017年6月之前的公司賬目在劉某某處,之后的公司賬目在楊俊杰處。2017年11月26日,楊俊杰向劉某某寄送股權轉讓告知書,內容是擬將楊俊杰在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50%的股權轉讓給孫澤權、張亞男,要求劉某某30日內予以書面答復,未答復,視為同意。2017年12月20日劉某某復函楊俊杰要求其將轉讓股權的條件書面告知,表示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庭審中楊俊杰表示其股權未轉讓,并愿意為公司利益與劉某某協(xié)商解決分歧。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楊俊杰公司解散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第三人楊俊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系原告劉某某、第三人楊俊杰,原告劉某某、第三人楊俊杰各占50%股份。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現(xiàn)處于廠區(qū)建設中,原告劉某某與第三人楊俊杰作為被告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現(xiàn)出現(xiàn)分歧,但分歧的原因系公司建設投產的資金問題所致,且第三人愿意與原告劉某某解決問題。雖調解未果,但只要雙方考慮公司利益,并非無調和可能。因此,原告以公司的經營管理嚴重困難,如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原告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為由要求解散被告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理據不足。被告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要求駁回原告訴請的辯稱,本院予以采信。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解散河北吉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