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汪浩(湖北獻真律師事務所)
襄陽市新利通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李波(湖北延興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十堰金玉建材有限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浩,湖北獻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包括代為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diào)解,接受賠償款,代為上訴、簽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襄陽市新利通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襄州區(qū)奔馳大道(光彩國際物流園物流區(qū)28棟)。
負責人亓奎欣,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延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襄陽市新利通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物權(quán)保護糾紛一案中,因被告襄陽市新利通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對原告劉某某自行委托鑒定機構(gòu)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認為原告劉某某、吳曉歐裝載機的損失(租賃費)沒有234450元,故向本院申請對原告劉某某裝載機的損失進行重新鑒定。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判長:王元媛
書記員:謝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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