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鄲市邯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向軍,河北鼎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人民路支行,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路174號。
負責(zé)人:王光印,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郁,河北濟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人民路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開進行了審理。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3年6月28日,原告在被告處申請了一張銀行卡(儲蓄卡),卡號為:62×××21。同日,原告向該銀行卡存入1002000元。2014年6月28日,原告使用該銀行卡取款時,發(fā)現(xiàn)該銀行卡內(nèi)余額為零,但原告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6月28日期間并未從該銀行卡內(nèi)取款。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存款,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脫,原告催要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存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4.25%計算,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被告支付全部存款及利息之日止,暫計至2017年6月28日為17萬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廣平縣公安局對中國建設(shè)銀行邯鄲人民路支行關(guān)于儲蓄存款糾紛,因涉嫌集資詐騙已立案偵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呂賀娟
書記員: 史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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