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1975年7月出生,漢族,個體,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亞美,河北鼎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高瑋,河北鼎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田某某,男,1966年6月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青縣。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田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沈亞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田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某訴稱:被告田某某在原告處購買爐渣灰等原材料,因被告資金不足未結(jié)清貨款,尚欠原告貨款12740元。2014年8月1日,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張。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諉,至今未付。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償付原告貨款12740元及利息。
被告田某某缺席無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田某某在原告處購買原材料,現(xiàn)欠貨款12740元。2014年8月1日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欠劉某某料款壹萬貳仟柒佰肆拾圓整(12740元)”。落款處欠款人項下被告田某某簽名并捺印。
庭審過程中,原告自愿放棄對被告支付利息的請求。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陳述及欠條原件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交欠條一份,該證據(jù)欠款人項下被告田某某簽名并捺印,表明被告對該欠款事實的認可,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庭審中,原告自愿放棄對被告支付利息的請求,系自愿處分自身權(quán)益。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償付貨款1274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yīng)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zhì)證等訴訟權(quán)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田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給付原告劉某某貨款1274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元,由被告田某某負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yù)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從江
人民陪審員 張廣利
人民陪審員 王健
書記員: 呂浩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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