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揪子,男,漢族,生于1951年7月8日,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南省孟州市,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
上訴人(原審被告)賈某某,男,漢族,生于1956年7月12日,初中文化,農民,住扶風縣,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成公田,扶風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陜西基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寶雞市渭濱區(qū),社會統(tǒng)一用代碼9161030205693198XN
法定代表人:賈建軍,任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孫永鴻,陜西恒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揪子、賈某某與被上訴人陜西基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興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眉縣人民法院(2018)陜0326民初11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賈某某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劉揪子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興公司為雇傭關系,原審法院認定為運輸合同關系,屬認定事實錯誤。被上訴人基興公司雇傭上訴人干活,每天的工資為110元,上訴人接受被上訴人基興公司的管理干活,以上事實上訴人提交了相關證據(jù)。被上訴人基興公司給被上訴人劉揪子給付的500元屬治療費,原審法院認定為借款屬認定事實錯誤;被上訴人基興公司給上訴人支付的是工資,原審法院認定為支付為運輸費,也屬認定事實錯誤;原審法院把被上訴人基興公司給被劉揪子支付的賠償醫(yī)療費,錯誤地認定為支付的照顧款。二、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肇事后逃逸”,從而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沒有事實依據(jù)。實際情況是上訴人與二被上訴人共同決定由上訴人的車輛將被上訴人劉揪子送到了醫(yī)院,上訴人離開醫(yī)院是為了籌集醫(yī)療費。傷殘鑒定意見書是單方做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原審法院對相關賠償項目的認定上也沒有依據(jù)。三、原審法院遺漏了重要證據(jù),上訴人提交了賈步興、賈文輝的證人證言,對以上證據(jù),原審法院沒有認定。在訴訟過程中,上訴人申請的證人到原審法院接受調查,但被原審法院拒絕。綜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基興公司雇傭關系成立,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遺漏重要證據(jù),請求二審法院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劉揪子辯稱,上訴人將被上訴人撞傷,事實清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依據(jù)不足,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
被上訴人基興公司辯稱,本案中被上訴人沒有任何過錯,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賈某某為運輸關系,并不是雇傭關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被上訴人并不知情。
被上訴人劉揪子在原審的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364.2元、誤工費15040元、護理費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營養(yǎng)費900元、鑒定費800元、交通費594元、車輛損失費770元、殘疾賠償金1437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財產(chǎn)損失14632元,以上合計57921.2元,減去被告已經(jīng)支付的1500元,實際請求賠償54621.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26日5時許,被告賈某某駕駛自己所有的無牌農用四輪拖拉機沿眉縣XX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渭河大橋南400米處時,將同方向推行人力三輪車的原告撞傷。原告受傷后,被告賈某某將原告用自己開的四輪車拉到干活的工地,向基興公司借款500元,與基興公司另一員工將原告送到眉縣大橋口第三醫(yī)院治療。三醫(yī)院通過拍片檢查出原告?zhèn)?、右側第5-9肋骨骨折;2、左手第3-5掌骨骨折伴第3、5掌指關節(jié)脫位;3、左側頭狀骨骨折;4、左側髂骨骨折。因原告?zhèn)兀枰中g,被告賈某某帶的錢不夠,被告賈某某說是回家找錢,棄原告而去。當天下午17時,第三醫(yī)院工作人員將原告送往眉縣人民醫(yī)院,并報警。原告在眉縣人民醫(yī)院住院15日,花去醫(yī)療費8055.13元、護理費400元(被告賈某某已支付)出院診斷為:1、左手第3、4、5掌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并掌指關節(jié)脫位;2、左手第3、4、5指伸肌腱部分斷裂;3、閉合性胸部損傷,右側5-9肋骨骨折;4、左腕頭壯骨骨折;5、左側髂骨骨折。2018年3月6日、5月15日,原告兩次在眉縣人民醫(yī)院行左手第3、4、5掌骨內固定物取出術、術前及術后檢查、臨時買藥共計花費2364.2元。2017年12月20日,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眉公交認字(2017)第19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當事人賈某某應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劉揪子無事故責任。2018年6月4日,陜西寶雞中園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陜寶中園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42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劉揪子因交通事故受傷被致成左手第3、4、5掌骨開放性骨折并掌指關節(jié)脫位、左手第3、4、5指伸肌腱部分斷裂致左手第3、4、5掌指關節(jié)活動受限,經(jīng)測量計算,左手功能喪失分值≥10分,構成十級傷殘。花去鑒定費800元。
又查,被告賈某某2017年10月、11月為被告基興公司共計運送板房材料71車,運費6745元。
又查,被告賈某某、賈兵寬與基興公司管理人員常某某、王某某協(xié)議書一份,內容為被告賈某某領取運費及照顧款共計13000元。
又查,被告賈某某給付原告現(xiàn)金人民幣1500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二點:一是原告是否故意制造了這起交通事故;二是被告賈某某申請追加基興公司為被告是否適格,即是雇傭關系還是運輸合同關系。被告賈某某在庭審中辯稱,原告2017年11月26日早上5點左右推行人力三輪車在常教公路正常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在距渭河大橋400米時,突然轉向騎到被告四輪車行駛的路面,故意制造了這起車禍,涉嫌“碰瓷”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被告賈某某索要10萬元,還訛詐丟失1萬元現(xiàn)金。但被告賈某某對于自己的辯解無任何證據(jù)支持。對于交警隊的事故認定書,被告賈某某辯解自己沒有領取,對于事故認定書不認可,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但從庭審調查看,事故發(fā)生后,被告賈某某沒有保護現(xiàn)場、報警。而是將原告送至第三醫(yī)院以找錢為由一去不返,第三醫(yī)院將原告送至眉縣人民醫(yī)院后報警。被告賈某某明顯違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再者,被告賈某某稱其在接到法院的傳票后去了交警隊,若對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但被告賈某某放棄了其權利。因而,對于被告辯解原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對于被告賈某某申請追加基興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雇主責任的主張,通過庭審,雙方出示了相關證據(jù),進行了辯論。從證據(jù)來看,被告賈某某的證據(jù)明顯不足以支持其主張。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提供自己的勞動力為雇主完成一定行為,雇傭人支付相應勞動報酬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shù)郊s定地點,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兩者的標的不同;取得報酬的方式不同;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同。本案被告賈某某辯解被告基興公司按每車60元一趟計算運費,沒運送任務在工地上班,被告基興公司每日另按110元計算雇傭工費,但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辯解。從基興公司提供的證據(jù)看,基興公司按71趟,每趟95元運費計算6745元運費。從協(xié)議書看,被告賈某某領取了運費及照顧費用共計13000元,視其認可了與基興公司之間為運輸合同關系。因而,對于被告賈某某要求被告基興公司承擔雇主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2364.2元。被告賈某某辯稱部分醫(yī)藥費沒有正式票據(jù)、沒有處方,不予認可。經(jīng)當庭審查,這些藥品都是治療人體損傷的藥物,且每種藥品的價格都不是很貴,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2、誤工費9400元。原告按定殘前一日188日,每日80元計算15040元。原告至定殘日,其實際年齡66周歲,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對于其實際收入又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原告按每日80元計算誤工費過高,可酌定每日50元計算至定殘前一日。3、護理費4800元。原告按住院15日,結合眉縣人民醫(yī)院骨科患者內植材料術后注意事項告知書計算護理日期共計75日。由于醫(yī)囑未確定具體的休息日期,原告計算日期過長,且被告賈某某已支付了400元護理費,本院不予支持??勺枚?0日,每日80元計算。4、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原告按每日30元,住院15日,計算450元。本院予以支持。5、營養(yǎng)費900元。原告按照住院15日,結合醫(yī)囑計算營養(yǎng)期30日,每日30元計算900元。本院予以支持。6、鑒定費800元。7、交通費300元。原告未提供交通費票據(jù),但交通費是實際產(chǎn)生的必不可少的費用,原告主張過高,本院不予支持??勺枚?00元。8、車輛維修費400元。原告車輛發(fā)生事故后,被告未予修復。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無法予以印證其主張,可酌定修理費400元。9、殘疾賠償金14371元。原告按照陜西省上年度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10265元,結合十級傷殘指數(shù),計算14年,為10265×【20-(66-60)】×10%=14371元。被告賈某某辯解原告已過60歲,視為無勞動能力的人,不能計算殘疾賠償金。但被告賈某某未在指定的日期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不予采信。10、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原告主張2000元,原告的主張過高,可酌定1000元。11、財產(chǎn)損失2000元。原告主張財產(chǎn)損失14632元。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為單方面提供的手寫清單及銷貨清單,原告的證據(jù)無法印證自己真實的損失。但原告的損失是與被告未及時報警、保護現(xiàn)場有直接的關系,可酌定2000元損失費。原告以上損失共計36785.2元。減除原告支付的1500元,實際損失35285.2元。由于被告賈某某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原告又無任何過錯,被告賈某某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由被告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揪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chǎn)損失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5285.2元;二、被告陜西基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其它的訴訟請求;如果被告賈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1211元,減半收取605.5元,由被告賈某某負擔。
在二審上訴人賈某某提交豆智全、豆某某的證言,證明其與被上訴人基興公司為雇傭關系。被上訴人基興公司對該證據(jù)的質證意見為:因證人沒有到庭,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無法核對。經(jīng)過舉證、質證,因證人未到庭,本庭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對該證言本院不予認定。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認定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對上訴人劉揪子的上訴請求:至上訴人劉揪子定殘之日,其已66歲,原審法院酌情認定誤工費每日50元,合理,上訴人劉揪子主張每日誤工費80元,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賈某某承擔4800元護理費,符合上訴人劉揪子的傷情及相關規(guī)定,其主張6000元護理費,缺乏依據(jù)。關于交通費,上訴人劉揪子沒有提交相應票據(jù),原審法院酌情300元,適當。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賈某某承擔1000元,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劉揪子要求被上訴人賈某某承擔2000元,也沒有充足理由。關于貨物損失,上訴人劉揪子僅提交了其進貨的清單,其也沒有提交其貨物被被上訴人賈某某侵占的證據(jù),原審法院酌情讓被上訴人賈某某承擔2000元貨物損失,適當,上訴人劉揪子主張14300元貨物損失,證據(jù)不足。三輪車損失原審法院酌情認定400元修理費,符合車輛損失的實際情況,上訴人劉揪子要求被上訴人賈某某承擔1070元,證據(jù)不足,該請求也超出了原審主張的數(shù)額,對上訴人的該項請求,也不予支持。上訴人劉揪子要求被上訴人基興公司承擔本案責任,只有其本人陳述,沒有其它相應證據(jù),其要求被上訴人基興公司承擔本案責任,依據(jù)不足,應予以駁回。綜上,上訴人劉揪子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以駁回。
對上訴人賈某某的上訴請求: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眉公交認字[2017]第19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賈某某將被上訴人劉揪子撞傷,事實清楚,現(xiàn)上訴人賈某某上訴稱是他人將被上訴人劉揪子撞傷,沒有證據(jù)支持。被上訴人基興公司提交的工程結算單及車輛運輸費用登記表,能夠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興公司為運輸合同關系,上訴人賈某某主張其與被上訴人基興公司為雇傭關系,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認定。對被上訴人劉揪子的傷殘,上訴人賈某某未在原審法院指定的時間內申請重新鑒定,原審法院采信被上訴人劉揪子提交的傷殘鑒定報告,并不違法。上訴人賈某某在原審沒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原審法院沒有采信其提交的證人證言,符合法律規(guī)定。綜上,上訴人賈某某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依據(jù)不足,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付金國
審判員 李婧雯
審判員 彭澍
書記員: 秦昕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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