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吳春江(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
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
孫某某
原告:劉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吳春江,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崔學百,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孫某某,農民。
原告劉某某與被孫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吳春江、崔學百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孫某某對原告劉某某主張拖欠面粉款5900元的事實予以認可,故本院對原告劉某某的主張事實予以確認。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孫某某給付拖欠的面粉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劉某某拖欠的面粉款5900元。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孫某某對原告劉某某主張拖欠面粉款5900元的事實予以認可,故本院對原告劉某某的主張事實予以確認。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孫某某給付拖欠的面粉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劉某某拖欠的面粉款5900元。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孫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志健
審判員:鄧麗美
審判員:裴增彬
書記員: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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