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行唐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齊長軍,河北日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衡水市桃城區(qū)。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縣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縣泉塘街道板倉南路26號新長海廣場3-A-101、605、608室。法定代表人:代振宇,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任靈軍,河北莊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車損、施救費共計396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謝某辯稱: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進行判決。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縣支公司辯稱:謝某駕駛車輛在平安長沙縣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2000000元,并投保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在核實被保險人行駛證、駕駛證合法有效、責任劃分正確前提下,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付,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18日2時50分許,駕駛人謝某駕駛湘A×××××小型轎車行駛至大廣高速公路廣州方向1454公里+100米處時,與駕駛人趙跑駕駛的冀A×××××小型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衡水支隊衡水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謝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趙跑無責任。冀A×××××車登記所有人為原告劉某某。事故發(fā)生后,冀A×××××車經(jīng)行唐縣恒祥汽車維修站進行施救,原告支付施救費1500元。冀A×××××小型車經(jīng)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車輛損失為38100元。冀A×××××小型車輛經(jīng)行唐縣通源汽車配件銷售中心進行維修,原告支付維修費38100元。另查明,被告謝某駕駛湘A×××××小型轎車在被告平安長沙縣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2000000元,并投保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謝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縣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長沙縣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齊長軍、被告謝某、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縣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任靈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因道路交通事故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jīng)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關經(jīng)營活動所產(chǎn)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原告所有的冀A×××××車輛損失由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結論確認車輛損失38100元,被告平安長沙縣支公司雖提出異議但在規(guī)定期限內并未申請重新鑒定,且原告已經(jīng)將冀A×××××車輛維修完畢,并實際支付修理費38100元,故對于原告的車輛的車損本院認可38100元。原告主張施救費1500元系其實際支出,并提供有施救費發(fā)票,本院予以認可。綜上,原告劉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車損38100元、施救費1500元,共計39600元。被告謝某陳述事故發(fā)生后為原告墊付施救費1000元,但其提交的施救費票據(jù)為照片,在本庭規(guī)定的期限內并未提交票據(jù)原件,本院對此不予支持,被告謝某可就墊付款部分另案主張。被告謝某、平安長沙縣支公司以事故發(fā)生時冀A×××××車輛駕駛人趙跑違法將車輛停放在應急車道為由,對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提出異議,本院認為,二被告對其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被告謝某提交的事故現(xiàn)場照片系事故發(fā)生后的照片,無法證實事故發(fā)生時趙跑將車輛違法停放在應急車道,故本院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定。因被告謝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被告平安長沙縣支公司未舉證證明謝某及謝某駕駛的湘A×××××小型轎車存在免賠事項,故平安長沙縣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劉某某車輛損失2000元,對于超出交強險的37600元由平安長沙縣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車輛損失、施救費共計3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95元由被告謝某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崇
書記員:盧丹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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