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文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鐵力市。
委托代理人高天書,系黑龍江龍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鐵力市興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彩波,職務經理。
第三人鐵力木材干餾廠留守處。
法定代表人張正剛,職務主任。
原告劉文龍與被告鐵力市興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及第三人鐵力木材干餾廠留守處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經審查,依據本院在工商部門調取的工商登記信息及在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的調查結果顯示,原告所起訴的被告鐵力市興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現已沒有工商注冊登記信息,同時本院依法對原告劉文龍的調查筆錄顯示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公司的其它祥細信息,故原告訴請屬于沒有明確的被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文龍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明艷 代理審判員 韓玲玲 人民陪審員 程忠明
書記員:范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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